富德生命金典人生终身寿险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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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提供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以及非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障。
保险期限: 终身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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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退还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这一百八十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无等待期。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非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退还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并且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前,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以下二者的较大者给付非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
3.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并且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后,且在本主险合同交费期满日(含)之前,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以下二者的较大者给付非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年龄系数;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
4.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并且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后,且在本主险合同交费期满日之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以下三者的较大者给付非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年龄系数;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

 

二、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之前,因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以下二者的较大者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之后,且在本主险合同交费期满日(含)之前,因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以下二者的较大者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年龄系数;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
3.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之后,且在本主险合同交费期满日之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以下三者的较大者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年龄系数;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

 年龄系数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年龄 年龄系数
18 周岁至 41 周岁 160%
42 周岁至 61 周岁 140%
62 周岁及以上 120%

被保险人发生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若自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发生之日或非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非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1.若于等待期内,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退还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主险合同终止; 2.若于等待期后,并且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前,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二者的较大者给付非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1)身故或全残时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身故或全残时主险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 3.若于等待期后,并且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后,且在主险合同交费期满日(含)之前,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二者的较大者给付非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1)身故或全残时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年龄系数; (2)身故或全残时主险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 4.若于等待期后,并且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后,且在主险合同交费期满日之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者的较大者给付非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1)身故或全残时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年龄系数; (2)身故或全残时主险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 (3)身故或全残时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
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1.若于年满十八周岁之前,因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二者的较大者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1)身故或全残时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身故或全残时主险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 2.若于年满十八周岁之后,且在主险合同交费期满日(含)之前,因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二者的较大者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1)身故或全残时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年龄系数; (2)身故或全残时主险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 3.若于年满十八周岁之后,且在主险合同交费期满日之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者的较大者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1)身故或全残时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年龄系数; (2)身故或全残时主险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 (3)身故或全残时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责任:


1.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至2项情形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3至第7项情形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下列情形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责任:


1.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2.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情形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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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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