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 祝寿金给付
祝寿金首次领取年龄分为六十周岁和七十周岁两种。若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满四十一周岁,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主险合同的祝寿金首次领取年龄。若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已满四十一周岁,投保人在投保时只能选择七十周岁作为祝寿金首次领取年龄。本主险合同的祝寿金首次领取年龄将载明于保险单上。祝寿金首次领取年龄一经确定,在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祝寿金首次领取年龄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20%给付祝寿金,共给付5次。祝寿金首次领取年龄后的第5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为祝寿金领取期期满日。
二、生存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第五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50%给付生存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第六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当日)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且被保险人未满六十周岁,本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五十九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3.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第六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当日)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且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本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本主险合同终止。
三、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祝寿金领取期期满日的二十四时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的较大者;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于祝寿金领取期期满日的二十四时后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发生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若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祝寿金给付 | 祝寿金首次领取年龄分为六十周岁和七十周岁两种。若投保时的年龄不满四十一周岁,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主险合同的祝寿金首次领取年龄。若投保时的年龄已满四十一周岁,投保人在投保时只能选择七十周岁作为祝寿金首次领取年龄。主险合同的祝寿金首次领取年龄将载明于保险单上。祝寿金首次领取年龄一经确定,在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若在年满祝寿金首次领取年龄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20%给付祝寿金,共给付5次。祝寿金首次领取年龄后的第5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为祝寿金领取期期满日。 |
生存保险金给付 | 1.若于主险合同第五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50%给付生存保险金; 2.若于主险合同第六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当日)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且未满六十周岁,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年满五十九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3.若于主险合同第六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当日)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且年满六十周岁,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主险合同终止。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 1.若于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祝寿金领取期期满日的二十四时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1)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的较大者;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若于祝寿金领取期期满日的二十四时后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1)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发生主险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若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至2项情形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3至第7项情形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下列情形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责任:
2.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情形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