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本主险合同的首期年金领取日指被保险人年满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其中,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领取年龄分为四十周岁、四十五周岁、五十周岁、五十五周岁、六十周岁、六十五周岁六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并载明于电子保险单上。
本主险合同有以下三种年金领取方式,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领取方式并载明于电子保险单上:
1、一次性领取
若被保险人在首期年金领取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进行转换,一次性给付年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投保人选择的领取年龄为40周岁,则一次性给付的年金按以下公式确定:
一次性给付的年金= 0.55×基本保险金额
若投保人选择的领取年龄为45周岁,则一次性给付的年金按以下公式确定:
一次性给付的年金= 0.61×基本保险金额
若投保人选择的领取年龄为50周岁,则一次性给付的年金按以下公式确定:
2、定期领取
若被保险人在首期年金领取日零时及之后每年的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进行转换,每年给付一次年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79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止,本主险合同终止。
3、终身领取
若被保险人在首期年金领取日零时及之后每年的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进行转换,每年给付一次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本主险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首期年金领取日零时前身故,本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对应的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在首期年金领取日零时后至被保险人年满79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前身故,本公司将按保证领取至79周岁内应领未领的年金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保证领取至79周岁的应领未领的年金给付金额按以下公式确定:
保证领取至79周岁的应领未领的年金=(80-投保人选择的领取年龄)×每年给付的年金-已领取年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79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后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零。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年金给付 | 主险合同的首期年金领取日指年满主险合同约定的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其中,主险合同约定的领取年龄分为四十周岁、四十五周岁、五十周岁、五十五周岁、六十周岁、六十五周岁六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并载明于电子保险单上。 主险合同有以下三种年金领取方式,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领取方式并载明于电子保险单上: 1、一次性领取 若在首期年金领取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进行转换,一次性给付年金,主险合同终止。 2、定期领取 若在首期年金领取日零时及之后每年的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进行转换,每年给付一次年金直至年满79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止,主险合同终止。 3、终身领取 若在首期年金领取日零时及之后每年的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进行转换,每年给付一次年金直至身故,主险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给付 | 二、若在首期年金领取日零时前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身故当时对应的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若在首期年金领取日零时后至年满79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前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保证领取至79周岁内应领未领的年金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保证领取至79周岁的应领未领的年金给付金额按以下公式确定: 保证领取至79周岁的应领未领的年金=(80-投保人选择的领取年龄)×每年给付的年金-已领取年金 若在年满79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后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零。 |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至2项情形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3至第7项情形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下列情形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
2.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情形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