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第五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仍生存,本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第六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及之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仍生存,且被保险人未满六十周岁,本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五十九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3.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第六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及之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仍生存,且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本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本主险合同终止。
二、祝寿金给付
祝寿金领取年龄分为六十周岁和七十五周岁两种。若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未满四十一周岁,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主险合同的祝寿金领取年龄。若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已满四十一周岁(含四十一周岁),投保人在投保时只能选择七十五周岁作为祝寿金领取年龄。本主险合同的祝寿金领取年龄将载明于保险单上。祝寿金领取年龄一经确定,在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仍生存,本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祝寿金。
三、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祝寿金领取日零时前(包含零时)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二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祝寿金领取日零时后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四、投保人意外身故或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若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六十周岁,本公司将豁免自投保人身故或被鉴定为全残之日起应交的续期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投保人身故或被鉴定为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在交费期间内变更投保人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及投保人发生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若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生存保险金给付 | 1.若于主险合同第五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2.若于主险合同第六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及之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仍生存,且未满六十周岁,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年满五十九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3.若于主险合同第六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及之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仍生存,且年满六十周岁,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主险合同终止。 |
祝寿金给付 | 祝寿金领取年龄分为六十周岁和七十五周岁两种。若投保时的年龄未满四十一周岁,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主险合同的祝寿金领取年龄。若投保时的年龄已满四十一周岁(含四十一周岁),投保人在投保时只能选择七十五周岁作为祝寿金领取年龄。主险合同的祝寿金领取年龄将载明于保险单上。祝寿金领取年龄一经确定,在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若于主险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祝寿金。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 若于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祝寿金领取日零时前(包含零时)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身故或全残时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二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若于祝寿金领取日零时后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身故或全残时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 | 另有约定外,若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六十周岁,保险公司将豁免自投保人身故或被鉴定为全残之日起应交的续期保险费,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公司视同自投保人身故或被鉴定为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在交费期间内变更投保人的,保险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责任:
1.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至2项情形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3至第7项情形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下列情形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责任:
2.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情形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