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身故或全残或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我们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基本部分
1.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3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含18周岁),因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发生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若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二)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指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九条轻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或首次达到本主险合同“第二十九条轻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状态,或首次接受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九条轻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手术。该疾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应当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针对本主险合同定义的每一种轻症疾病,我们仅给付1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累计达到5次,则本主险合同的该项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三)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按照“第二十八条重大疾病的分组”分为3组:恶性肿瘤及脏器衰竭组、心血管相关疾病组、其他综合疾病组。针对每一组重大疾病,我们仅给付1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累计达到3次,则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第1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1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给付第1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本主险合同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责任和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2.第2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第1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被确诊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不承担第2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自第1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不含第180日),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中除第1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2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3.第3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第2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被确诊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不承担第3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自第2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不含第180日),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2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3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指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七条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或首次达到本主险合同“第二十七条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状态,或首次接受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七条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手术,该疾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应当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无论何种情形下,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与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1项。
(四)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我们将豁免自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之日起,您应交的本主险合同续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二、可选部分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我们将豁免自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之日起,您应交的“富德生命附加倍健康两全保险”的续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该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3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含18周岁),因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发生主险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若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
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针对主险合同定义的每一种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给付1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累计达到5次,则主险合同的该项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 主险合同重大疾病分为3组:恶性肿瘤及脏器衰竭组、心血管相关疾病组、其他综合疾病组。针对每一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给付1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累计达到3次,则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第1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1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给付第1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主险合同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责任和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2.第2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自第1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被确诊患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不承担第2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自第1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不含第180日),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中除第1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2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3.第3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自第2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被确诊患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不承担第3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自第2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不含第180日),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2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3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无论何种情形下,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与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 |
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自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之日起,您应交的主险合同续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
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豁免特定附加合同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自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之日起,您应交的“富德生命附加倍健康两全保险”的续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该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第1至7项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或因下列第1至9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或者首次达到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首次进行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手术、轻症疾病手术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符合本条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项“因职业关系导致的HIV感染”和第五十一项“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的除外;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至2项情形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3至第9项情形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下列情形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责任:
2.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情形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