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我们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或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3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含18周岁),因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或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以下二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1)主险合同及本附加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之和;
(2)本附加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身故年龄系数。
身故年龄系数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年龄 |
身故年龄系数 |
18-41周岁 |
160% |
42-61周岁 |
140% |
62周岁及以上 |
120% |
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若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二、满期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及本附加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 1.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或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3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含18周岁),因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或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二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1)主险合同及附加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之和; (2)附加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身故年龄系数。 |
满期保险金给付 | 若被保险人在附加合同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及附加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至2项情形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3至第6项情形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下列情形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责任:
2.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情形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