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不予退还主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
2.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被保险人进行牙齿修复或整形、屈光矫正、美容或整容手术、变性手术及心理咨询,因意外导致的外科整形手术不受此限;
10.被保险人进行义眼、助听器、人工耳蜗、义肢或其他附属品之装配;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
12.被保险人接受不孕不育、人工受孕或计划生育治疗,或因怀孕、流产或分娩所致;
13.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生效日之前患的,但未如实书面告知的疾病和症状;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及乙类法定传染病(不含病毒性肝炎),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法定传染病。前述传染病定义以被保险人入院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为准;
15.被保险人的一般性体格检查、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治疗、以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16.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所致;
17.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二、下列情形下,不论任何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不予退还主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
1.被保险人斗殴,醉酒,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2.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等待期 | 自首次投保主险合同生效日起三十日内(含第三十日),或自投保人非连续投保主险合同生效日起三十日内(含第三十日),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主险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首次确诊罹患主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主险合同终止。 这三十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若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无等待期。 |
一般医疗保险金给付 | 包含住院医疗保险金和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150万。 在每一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对住院医疗费用和特殊门诊医疗费用的累计给付之和以主险合同约定的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超过此限制,保险公司将不再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一般医疗保险金给付的保险责任终止。 |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给付 | 包含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和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150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