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生效后,我们在保险年度给付限额、各项保险责任所对应的给付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具体限额见附表。每一保险年度累计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超过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年度给付限额的,我们在本保险年度内不再承担给付责任。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确诊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特定疾病,或已经开始治疗,或者已经出现疾病的早期诊断病征,需要进行本附加合同所描述的治疗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您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附加合同的,无等待期。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开始出现疾病的早期诊断特征,并经我们授权的服务提供商安排的第二诊疗意见服务诊断,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特定疾病,且由我们授权的服务提供商安排在中国境外指定医院进行治疗的,我们对于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依照下列约定承担赔付责任:
一、医疗费用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授权的服务提供商安排,在中国境外指定医院进行医学治疗所产生的下列医疗费用,由我们予以承担:
1.医院费用:
(1)被保险人在医院住院的重症监护室和观察室治疗期间所产生的床位费、餐饮费、医院常规护理费(不包括私家看护);
(2)医院门急诊室费用以及一名家属的陪床费;
(3)使用手术室及进行手术的费用;
(4)与治疗相关的由我们授权的服务提供商提供医学翻译而产生的费用。
2.在医院或诊所就诊时,因医疗必须在门急诊进行治疗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
3.住院期间的医生诊疗费。
4.医生进行检查、治疗、医疗护理产生的费用。
5.以下治疗、手术、检查和药品费:
(1)由执业麻醉师进行的麻醉;
(2)由医生或在医生监督下用于诊断和治疗而进行的化验、病理诊断、X光检查,以及放疗、放射性同位素疗法、化疗、心电图、超声心动图、脊髓造影、脑电图、血管造影、CT扫描和其他类似检查和治疗;
(3)输血、输血浆或血清;
(4)输氧、输液或注射针剂。
6.被保险人在住院过程中使用处方药物产生的费用,以及被保险人手术后30天内且被保险人返回中国境内前使用的术后治疗处方药物产生的费用。
7.使用救护车或救护飞机进行转院或运送时产生的费用,但需遵医嘱且事先通过我们授权的服务提供商批准。
8.被保险人接受活体器官捐赠者器官移植过程中产生的下列费用:
(1)经我们授权的服务提供商确认的寻找潜在活体器官捐赠者所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相关费用,包括配型费用;
(2)被保险人接受活体器官捐赠或组织移植而产生的手术费用;
(3)被保险人接受活体器官捐赠或组织移植而产生的医疗服务费用,包括床位费、餐饮费、
医院常规护理费(不包括私家看护),医院工作人员提供的定期服务、化验和其他医疗仪器、设施服务费用(不包括在器官或骨髓移植过程中使用的非必需的由于个人原因购买的用品);
(4)为活体器官捐赠者提供的医院服务费用,包括床位费、餐饮费、医院常规护理费(不包括私家看护),医院工作人员提供的定期服务、化验和其他医疗仪器、设施服务费用(不包括在器官或骨髓移植过程中使用的非必需的由于个人原因购买的用品)。
9.与被保险人骨髓移植有关的骨髓培养的服务和材料费,仅限骨髓移植治疗方案授权书确认之日后产生的费用。
二、交通费用保险金
经我们授权的服务提供商在治疗方案授权书中予以批准,对于被保险人、一位陪同人和活体器官捐赠者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前往中国境外指定医院进行治疗产生的交通费用,由我们予以承担。当就诊的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时,可安排两位成年人(须为该未成年被保险人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陪同。经我们授权的服务提供商在治疗方案授权书中予以批准,可为活体器官捐赠者安排一名陪同人。所有以治疗为目的的行程、陪同安排须由我们授权的服务提供商作出。对于被保险人或任何代表被保险人的第三方自行作出的以上各项安排所产生的交通费用,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授权的服务提供商将根据已批准的治疗方案安排行程,并提前将行程日期告知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变更我们授权的服务提供商告知的行程日期时,需补偿我们授权的服务提供商提供旧行程的相关费用并自行承担提供新行程的相关费用,除非我们授权的服务提供商认可该变更是由治疗原因引起的。我们承担的交通费用包括:
1.被保险人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或治疗医院前往境内指定机场或国际火车站的交通费用;
2.被保险人到达中国境外治疗城市的飞机或铁路费用,及到达中国境外指定酒店或医院的交通费用;
3.被保险人结束治疗后从中国境外指定酒店或医院到达中国境外治疗城市的机场或国际火车站的交通费用;
4.被保险人结束治疗后到达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或治疗医院所在城市的飞机或铁路费用,及到达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或治疗医院的交通费用。
三、住宿费用保险金
经我们授权的服务提供商在治疗方案授权书中予以批准,若被保险人、一位陪同人和活体器官捐赠者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在中国境外指定医院所在地区产生的住宿费用,由我们予以承担。当就诊的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时,可安排两位成年人(须为该未成年被保险人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陪同。经我们授权的服务提供商在治疗方案授权书中予以批准,可为活体器官捐赠者安排一名陪同人。所有住宿安排须由我们授权的服务提供商作出。对于被保险人或任何代表被保险人的第三方作出的住宿安排产生的费用,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授权的服务提供商将根据已批准的治疗方案安排酒店预订,并提前将行程日期告知被保险人。我们授权的服务提供商将依据治疗结束日期和治疗医生意见确定适合被保险人的返程日期。被保险人变更被告知的返程日期时,需补偿我们授权的服务提供商提供旧住宿安排的相关费用并自行承担提供新住宿安排的相关费用,除非我们授权的服务提供商认可该变更是由治疗原因引起的。我们承担的住宿费用包括:
1.酒店的双人房,且酒店级别最高以四星级酒店为限;
2.酒店选择将视当地酒店情况而定,一般安排在距医院或主治医生10公里范围以内。
本项保险责任不包括酒店用餐和酒店附带费用。对于除经我们授权的服务提供商认可的酒店住宿费以外的酒店用餐、酒店附带费用、被保险人自行升级房间等级费用,我们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四、遗体遣返费用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或发生移植情况下的活体器官捐赠者在我们授权的服务提供商批准的治疗过程中身故,被保险人或活体器官捐赠者的遗体运送至中国境内所产生的符合事发地法律法规许可的遗体遣返费用,由我们予以承担。我们承担的遗体遣返费用包括:
1.进行国际遗体遣返的殡葬公司提供的服务,包括在治疗国家的防腐处理费用;
2.可容纳遗体的最小尺寸的灵柩;
3.死者遗体从指定机场到达中国境内指定埋葬地点的遣返费用。
五、归国用药费用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指定医院接受本附加合同保障范围内的医学治疗而住院3日以上(含3日),那么被保险人在返回中国境内后继续治疗所产生的用药费用,由我们予以承担,但不得超过本项给付责任对应的限额。我们承担的上述用药费用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该药物是我们授权的服务提供商的国际医生为确保必要的持续治疗而建议的药物;
2.该药物已被中国境内批准使用,拥有正规处方及用药管理;
3.该药物须有中国境内医生处方。
我们承担的归国用药费用不包括:
1.由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侵权人或侵权责任承担方、我们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已赔付的用药费用;
2.购买药品以外的费用,如使用该药品产生的注射费或其他类似医疗服务费用。
六、每日住院津贴
经过我们授权的服务提供商在治疗方案授权书中批准,若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指定医院因受治疗而住院,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每日住院津贴,但不超过本项给付责任的限额。
七、特殊情况下的一次性补偿
经过我们授权的服务提供商确认,若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特定疾病,且尚未发生上述第一款至第六款约定的赔付,但被保险人由于签证拒签或被保险人个人主观意愿不前往中国境外指定医院进行治疗的,被保险人可向我们申请特殊情况下的一次性补偿,我们将一次性给付人民币68,000元,给付后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和治疗的,我们不承担前述任何一项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其须在向我们通知之前12个月内已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超过240天,并提供中国境内固定住址,否则我们不承担前述任何一项保险责任。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等待期 | 若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确诊患附加合同定义的特定疾病,或已经开始治疗,或者已经出现疾病的早期诊断病征,需要进行附加合同所描述的治疗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退还附加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附加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您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附加合同的,无等待期。 |
医疗费用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授权的服务提供商安排,在中国境外指定医院进行医学治疗所产生的下列医疗费用,由保险公司予以承担: 1.医院费用: (1)被保险人在医院住院的重症监护室和观察室治疗期间所产生的床位费、餐饮费、医院常规护理费(不包括私家看护); (2)医院门急诊室费用以及一名家属的陪床费; (3)使用手术室及进行手术的费用; (4)与治疗相关的由保险公司授权的服务提供商提供医学翻译而产生的费用。 2.在医院或诊所就诊时,因医疗必须在门急诊进行治疗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 3.住院期间的医生诊疗费。 4.医生进行检查、治疗、医疗护理产生的费用。 5.以下治疗、手术、检查和药品费: (1)由执业麻醉师进行的麻醉; (2)由医生或在医生监督下用于诊断和治疗而进行的化验、病理诊断、X光检查,以及放疗、放射性同位素疗法、化疗、心电图、超声心动图、脊髓造影、脑电图、血管造影、CT扫描和其他类似检查和治疗; (3)输血、输血浆或血清; (4)输氧、输液或注射针剂。 6.被保险人在住院过程中使用处方药物产生的费用,以及被保险人手术后30天内且被保险人返回中国境内前使用的术后治疗处方药物产生的费用。 7.使用救护车或救护飞机进行转院或运送时产生的费用,但需遵医嘱且事先通过保险公司授权的服务提供商批准。 8.被保险人接受活体器官捐赠者器官移植过程中产生的下列费用: (1)经保险公司授权的服务提供商确认的寻找潜在活体器官捐赠者所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相关费用,包括配型费用; (2)被保险人接受活体器官捐赠或组织移植而产生的手术费用; (3)被保险人接受活体器官捐赠或组织移植而产生的医疗服务费用,包括床位费、餐饮费、医院常规护理费(不包括私家看护),医院工作人员提供的定期服务、化验和其他医疗仪器、设施服务费用(不包括在器官或骨髓移植过程中使用的非必需的由于个人原因购买的用品); (4)为活体器官捐赠者提供的医院服务费用,包括床位费、餐饮费、医院常规护理费(不包括私家看护),医院工作人员提供的定期服务、化验和其他医疗仪器、设施服务费用(不包括在器官或骨髓移植过程中使用的非必需的由于个人原因购买的用品)。 9.与被保险人骨髓移植有关的骨髓培养的服务和材料费,仅限骨髓移植治疗方案授权书确认之日后产生的费用。 |
交通费用保险金 | 经保险公司授权的服务提供商在治疗方案授权书中予以批准,对于被保险人、一位陪同人和活体器官捐赠者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前往中国境外指定医院进行治疗产生的交通费用,由保险公司予以承担。当就诊的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时,可安排两位成年人(须为该未成年被保险人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陪同。经保险公司授权的服务提供商在治疗方案授权书中予以批准,可为活体器官捐赠者安排一名陪同人。所有以治疗为目的的行程、陪同安排须由保险公司授权的服务提供商作出。对于被保险人或任何代表被保险人的第三方自行作出的以上各项安排所产生的交通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授权的服务提供商将根据已批准的治疗方案安排行程,并提前将行程日期告知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变更保险公司授权的服务提供商告知的行程日期时,需补偿保险公司授权的服务提供商提供旧行程的相关费用并自行承担提供新行程的相关费用,除非保险公司授权的服务提供商认可该变更是由治疗原因引起的。保险公司承担的交通费用包括: 1.被保险人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或治疗医院前往境外指定机场或国际火车站的交通费用; 2.被保险人到达中国境外治疗城市的飞机或铁路费用,及到达中国境外指定酒店或医院的交通费用; 3.被保险人结束治疗后从中国境外指定酒店或医院到达中国境外治疗城市的机场或国际火车站的交通费用; 4.被保险人结束治疗后到达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或治疗医院所在城市的飞机或铁路费用,及到达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或治疗医院的交通费用。 |
住宿费用保险金 | 经保险公司授权的服务提供商在治疗方案授权书中予以批准,若被保险人、一位陪同人和活体器官捐赠者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在中国境外指定医院所在地区产生的住宿费用,由保险公司予以承担。当就诊的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时,可安排两位成年人(须为该未成年被保险人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陪同。经保险公司授权的服务提供商在治疗方案授权书中予以批准,可为活体器官捐赠者安排一名陪同人。所有住宿安排须由保险公司授权的服务提供商作出。对于被保险人或任何代表被保险人的第三方作出的住宿安排产生的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授权的服务提供商将根据已批准的治疗方案安排酒店预订,并提前将行程日期告知被保险人。保险公司授权的服务提供商将依据治疗结束日期和治疗医生意见确定适合被保险人的返程日期。被保险人变更被告知的返程日期时,需补偿保险公司授权的服务提供商提供旧住宿安排的相关费用并自行承担提供新住宿安排的相关费用,除非保险公司授权的服务提供商认可该变更是由治疗原因引起的。保险公司承担的住宿费用包括: 1.酒店的双人房,且酒店级别最高以四星级酒店为限; 2.酒店选择将视当地酒店情况而定,一般安排在距医院或主治医生10公里范围以内。 本项保险责任不包括酒店用餐和酒店附带费用。对于除经保险公司授权的服务提供商认可的酒店住宿费以外的酒店用餐、酒店附带费用、被保险人自行升级房间等级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
遗体遣返费用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或发生移植情况下的活体器官捐赠者在保险公司授权的服务提供商批准的治疗过程中身故,被保险人或活体器官捐赠者的遗体运送至中国境内所产生的符合事发地法律法规许可的遗体遣返费用,由保险公司予以承担。保险公司承担的遗体遣返费用包括: 1.进行国际遗体遣返的殡葬公司提供的服务,包括在治疗国家的防腐处理费用; 2.可容纳遗体的最小尺寸的灵柩; 3.死者遗体从指定机场到达中国境内指定埋葬地点的遣返费用。 |
归国用药费用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指定医院接受附加合同保障范围内的医学治疗而住院3日以上(含3日),那么被保险人在返回中国境内后继续治疗所产生的用药费用,由保险公司予以承担,但不得超过本项给付责任对应的限额。保险公司承担的上述用药费用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该药物是保险公司授权的服务提供商的国际医生为确保必要的持续治疗而建议的药物; 2.该药物已被中国境内批准使用,拥有正规处方及用药管理; 3.该药物须有中国境内医生处方。 保险公司承担的归国用药费用不包括: 1.由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侵权人或侵权责任承担方、保险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已赔付的用药费用; 2.购买药品以外的费用,如使用该药品产生的注射费或其他类似医疗服务费用。 |
每日住院津贴 | 经过保险公司授权的服务提供商在治疗方案授权书中批准,若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指定医院因受治疗而住院,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每日住院津贴,但不超过本项给付责任的限额。 |
特殊情况下的一次性补偿 | 经过保险公司授权的服务提供商确认,若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附加合同定义的特定疾病,且尚未发生上述第一款至第六款约定的赔付,但被保险人由于签证拒签或被保险人个人主观意愿不前往中国境外指定医院进行治疗的,被保险人可向保险公司申请特殊情况下的一次性补偿,保险公司将一次性给付人民币68,000元,给付后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和治疗的,保险公司不承担前述任何一项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其须在向保险公司通知之前12个月内已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超过240天,并提供中国境内固定住址,否则保险公司不承担前述任何一项保险责任。 |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2. 被保险人自杀未遂、故意自伤自残、故意伪造、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战争、恐怖主义行为、地震、骚乱、暴动、洪水、火山爆发、核反应、正式宣布的疫情和任何其他不寻常或灾难现象;
4. 被保险人酗酒、吸毒、酒精中毒或使用精神类、麻醉类和迷幻类药物;
5. 被保险人提出理赔申请时被认定不满足条款保障对象或投保年龄的要求,其在任何地点发生的任何费用;
6. 未经初步医疗诊断证明授权或在非指定的医院就诊和住院;
7. 未按照本条款第十三条规定的流程申请保险金产生的费用;
8. 监护服务、家庭保健或康复中心、临终关怀医院和养老院提供的服务所产生的费用,即使上述服务为保险责任范围内必需的治疗;
9. 购买或租用任何类型的假体、矫形器具、紧身胸衣、绷带、拐杖、人造部件或器官、假发(即使化疗过程中有必要使用)、矫形鞋、疝带等其他类似器具用品,但进行心脏瓣膜替换或修复手术所需的心脏瓣膜和乳房摘除手术后使用的乳房假体的费用除外;
10. 购买或租用轮椅、专用床、空调器、空气净化器和其他类似物品或设备;
11. 药物未经执业药师配发或无医生处方;
12. 替代疗法产生的费用,即使有医生处方;
13. 任何由脑综合症、脑衰老或脑损伤产生的监护;
14. 口译、电话等其他个人使用的非医疗用途的物品和服务,以及为被保险人的亲属、陪同人、护送人提供服务;
15. 非通常惯例水平的医疗费用和不属于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
二、对于下列疾病或治疗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既往症;
2. 艾滋病和艾滋病病毒(HIV)的治疗,以及任何因艾滋病、艾滋病病毒导致的损害或继发病症(包括卡波济氏肉瘤等)的治疗;
3.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的治疗;
4. 因进行器官移植手术导致的疾病,但被保险人接受安排在保障范围内的移植手术期间及术后恢复期直接引发的并发症除外,该并发症的治疗视为移植手术的延续;
5. 如被保险人所患疾病的最佳治疗方法是器官移植,但对其采取了其他治疗、用药或服务;
6. 如下器官移植:
(1)因酒精性肝病导致的器官移植手术;
(2)自体器官移植手术;
(3)被保险人作为活体器官捐赠者,为其他第三方提供器官。
7. 如下冠状动脉疾病的治疗:使用冠状动脉旁路手术之外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使用血管成形术治疗冠状动脉疾病;
8. 实验性治疗、安全性和可靠性未经科学证明的诊断、治疗或外科手术。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