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我们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豁免自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日起,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以后各期应缴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本附加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等待期 | 若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被确诊首次患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附加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附加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自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日起,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以后各期应缴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附加合同终止。 |
责任免除
因第1至9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者首次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首次接受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手术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符合本条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项“因职业关系导致的HIV感染”和第五十一项“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除外;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至2项情形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3至第9项情形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与主合同一致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