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身故或全残或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及投保人发生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若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我们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的3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含18周岁),因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二)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针对本主险合同定义的每一种轻症疾病,我们仅给付1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累计达到5次,则本主险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中症疾病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三)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中症疾病,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针对本主险合同定义的每一种中症疾病,我们仅给付1次中症疾病保险金。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若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累计达到2次,则本主险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若申请中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四)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按照“第二十九条重大疾病的分组”分为5组:恶性肿瘤与重大器官衰竭组、心肺疾病组、神经系统疾病组、血液与免疫系统疾病组和其他综合疾病组。针对每一组重大疾病,我们仅给付1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累计达到5次,则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第1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1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给付第1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本主险合同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责任、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和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第2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第1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被确诊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不承担第2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自第1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不含第180日),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中除第1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2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第3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第2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被确诊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不承担第3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自第2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不含第180日),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2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3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第4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第3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被确诊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不承担第4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自第3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不含第180日),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3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4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第5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第4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被确诊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不承担第5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自第4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不含第180日),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4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5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五)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我们将豁免自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之日起,您应交的本主险合同续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六)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非同一人时,若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60周岁,我们将豁免自投保人身故或被鉴定为全残之日起,您应交的本主险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等待期 | 若被保险人于主险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身故或全残或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主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 1.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的3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含18周岁),因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或于等待期后 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继续有效。针对主险合同定义的每一种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给付1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累计达到5次,则主险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中症疾病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将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继续有效。针对主险合同定义的每一种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给付1次中症疾病保险金。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若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累计达到2次,则主险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若申请中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 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按照“第二十九条重大疾病的分组”分为5组:恶性肿瘤与重大器官衰竭组、心肺疾病组、神经系统疾病组、血液与免疫系统疾病组和其他综合疾病组。针对每一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给付1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累计达到5次,则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第1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1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给付第1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主险合同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责任、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和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第2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自第1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被确诊患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不承担第2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主险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自第1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不含第180日),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中除第1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2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第3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自第2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被确诊患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不承担第3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自第2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不含第180日),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2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3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第4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自第3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被确诊患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不承担第4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自第3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 |
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自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之日起,您应交的主险合同续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 | 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非同一人时,若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60周岁,保险公司将豁免自投保人身故或被鉴定为全残之日起,您应交的主险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第1至7项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或因下列第1至9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或者首次达到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首次进行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手术、中症疾病手术、轻症疾病手术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故意自伤;
5.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符合本条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七项“职业原因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第五十一项“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和第九十八项“器官移植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的除外;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符合本条款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项“肾髓质囊性病”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至2项情形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3至第9项情形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下列情形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责任:
1.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2.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情形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因上述第一款第3至7项情形,或因上述第二款第1至2项情形,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将不承担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的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投保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
保险案例
富先生30周岁,投保了富德生命倍健康重大疾病保险(2019 版),保额50万,保终身,20年交,年缴保费13400元,可获如下保障:
1、轻症疾病保险金:富先生在合同生效180天内,因为疾病罹患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按100%已交保费赔,赔完合同终止;富先生因为意外或者在合同生效180天后因为疾病,确诊罹患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按基本保额的30%赔,即15万。 不同的轻症病种可以赔5次,即75万。
2、中症疾病保险金:富先生在合同生效180天内,因为疾病罹患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按100%已交保费赔,赔完合同终止;富先生因为意外或者在合同生效180天后因为疾病,确诊罹患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按基本保额的60%赔,即30万。 不同的中症病种可以赔2次,即60万。
3、重大疾病保险金:富先生在合同生效180天内,因为疾病罹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按100%已交保费赔,赔完合同终止;富先生因为意外或者在合同生效180天后因为疾病,确诊罹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按基本保额的100%赔,即50万,不同组别的重疾可以赔5次,即250万。(每组之间的理赔有180天间隔期)
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富先生在等待期后身故,保险公司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未满 18 周岁,身故或全残时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3倍;已满 18 周岁,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即50万。
5、保费豁免:富先生因为意外或者在合同生效180天后因为疾病,首次确诊合同所指的轻症、中症、重疾或身故全残,都可以免交剩余未交保费,且合同继续有效,后期再出险继续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