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我们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前往我们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我们将根据被保险人在该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其他组织、个人或其他医疗保险给付中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后,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尚未完成治疗的,我们所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的期限延长至完成治疗之日止,但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90日。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给付责任,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若我们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 |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前往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保险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在该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其他组织、个人或其他医疗保险给付中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后,按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尚未完成治疗的,保险公司所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的期限延长至完成治疗之日止,但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90日。在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给付责任,以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若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达到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时,附加合同终止。 |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不予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
1.在中国境外的国家或者地区接受治疗;
2.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进行义眼、助听器、人工耳蜗、义肢或其他附属品之装配;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
10.被保险人因怀孕、流产或分娩所致;
11.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所致;
12.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13.被保险人在接受诊疗过程中遭遇医疗事故所致。
下列情形下,不论任何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不予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
1.被保险人斗殴,醉酒,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2.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