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我们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特别生存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后的第五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约定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交费期间2年的,特别生存金为40%*首期保费;交费期间3年的,特别生存金为60%*首期保费;交费期间5年的,特别生存金为100%*首期保费;交费期间10年的,特别生存金为100%*首期保费。
二、生存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后的第六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及之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给付生存保险金。
三、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二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四、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非同一人时,若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60周岁,我们将豁免自投保人身故或被鉴定为全残之日起本主险合同应交的续期保险费,已豁免的保险费视同已经交纳,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在交费期间内变更投保人的,我们不予豁免保险费。当本主险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时,我们不承担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责任。
被保险人及投保人发生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若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特别生存保险金给付 | 若被保险人于主险合同生效后的第五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交费期间2年的,特别生存金为40%*首期保费;交费期间3年的,特别生存金为60%*首期保费;交费期间5年的,特别生存金为100%*首期保费;交费期间10年的,特别生存金为100%*首期保费。 |
生存保险金给付 | 若被保险人于主险合同生效后的第六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及之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给付生存保险金。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主险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二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 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非同一人时,若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60周岁,保险公司将豁免自投保人身故或被鉴定为全残之日起主险合同应交的续期保险费,已豁免的保险费视同已经交纳,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在交费期间内变更投保人的,保险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当主险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时,保险公司不承担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责任。 被保险人及投保人发生主险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若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故意自伤;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8.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至8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上述第一款第3至8项情形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在交费期间内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将不予豁免保险费:
1.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投保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