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我们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您可只投保基本部分,也可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同时选择投保可选部分,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部分。在本附加合同积累期内,经我们审核同意,您可以撤销或追加投保可选部分,追加投保可选部分时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
一、基本部分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积累期内,我们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积累期满期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基本部分期满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积累期内本附加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200%与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积累期满期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基本部分终止。若您选择投保可选部分,您应领取的积累期满期保险金将转化为领取期生存年金。
2、积累期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基本部分期满日零时期间内发生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附加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二者的较大者给付积累期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3、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非同一人时,若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60周岁,我们将豁免自投保人身故或被鉴定为全残之日起本附加合同应交的续期保险费,已豁免的保险费视同已经交纳,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在交费期间内变更投保人的,我们不予豁免保险费。当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时,我们不承担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责任。
二、可选部分
若您选择投保了可选部分,自本附加合同基本部分期满日零时起,我们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领取期生存年金给付
自首个领取期生存年金领取日零时起,若被保险人在每一领取期生存年金领取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照下述公式将您应领取的积累期满期保险金转化为领取期生存年金,每年给付,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领取期生存年金=年金转换金额×(每10元年金转换金额对应的生存年金金额/10)
其中,年金转换金额等于积累期满期保险金。若发生减少年金转换金额的情形,我们按减少后的年金转换金额承担可选部分保险责任。每10元年金转换金额对应的生存年金金额按照本附加合同所附的《领取期每10元年金转换金额对应的生存年金金额表》确定。
首个领取期生存年金领取日为基本部分期满日。除此之外,领取期生存年金领取日为首个领取期生存年金领取日后每年的保险合同周年日。
2、领取期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领取期内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保证年限(25年)内应领未领的领取期生存年金与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领取期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其中,保证年限(25年)内应领未领的生存年金=25×每年应给付的生存年金-已领取的生存年金。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领取期满期保险金给付 | 若被保险人在附加合同基本部分期满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积累期内附加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200%与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积累期满期保险金,附加合同的基本部分终止。若您选择投保可选部分,您应领取的积累期满期保险金将转化为领取期生存年金。 |
积累期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 若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基本部分期满日零时期间内发生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附加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二者的较大者给付积累期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 | 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非同一人时,若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60周岁,保险公司将豁免自投保人身故或被鉴定为全残之日起附加合同应交的续期保险费,已豁免的保险费视同已经交纳,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在交费期间内变更投保人的,保险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当附加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时,保险公司不承担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责任。 |
领取期生存保险金给付 | 自首个领取期生存年金领取日零时起,若被保险人在每一领取期生存年金领取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照下述公式将您应领取的积累期满期保险金转化为领取期生存年金,每年给付,直至被保险人身故,附加合同终止:领取期生存年金=年金转换金额×(每10元年金转换金额对应的生存年金金额/10) 其中,年金转换金额等于积累期满期保险金。若发生减少年金转换金额的情形,保险公司按减少后的年金转换金额承担可选部分保险责任。每10元年金转换金额对应的生存年金金额按照附加合同所附的《领取期每10元年金转换金额对应的生存年金金额表》确定。 首个领取期生存年金领取日为基本部分期满日。除此之外,领取期生存年金领取日为首个领取期生存年金领取日后每年的保险合同周年日。 |
领取期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 若被保险人在附加合同领取期内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保证年限(25年)内应领未领的领取期生存年金与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领取期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其中,保证年限(25年)内应领未领的生存年金=25×每年应给付的生存年金-已领取的生存年金。 |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故意自伤;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8.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至8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上述第一款第3至8项情形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在积累期内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将不予豁免保险费:
1.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投保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