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于等待期以后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于等待期以后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不包括“7重大疾病释义”中所定义的“经输血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因职业关系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和“因器官移植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本合同所列重大疾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效力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本合同所列重大疾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效力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除“2.1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1.3等待期”、“4.2保险事故通知”、“6.5年龄、性别错误处理”、“6.6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7重大疾病释义”、“脚注2医院”、“脚注3首次患有”中文字突出显示的内容。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