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德生命附加康佑人生两全保险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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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提供身故或全残保障,期满可领满期金。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缴费方式:
与主合同相同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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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更多免责详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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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或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及附加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之和的11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发生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若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
满期保险金给付 | 若被保险人在附加合同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以下公式给付满期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方式系数+附加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110%。 若附加合同交费方式为年交,则交费方式系数为100%;若附加合同交费方式为月交,则交费方式系数为108%。 |
等待期 | 若被保险人在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附加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附加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