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9)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1)-(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保险合同成立或者保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120种),且确诊时未满60周岁的,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120种),且确诊时已满60周岁的,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
老年特定疾病关爱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保险合同约定的老年特定疾病(15种),且确诊时已满60周岁的,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老年特定疾病关爱保险金,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
特别关爱身故保险金 | 在被保险人因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获赔了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重大疾病确诊日起1年内身故且身故时已满18周岁,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别关爱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在被保险人因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获赔了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重大疾病确诊日起1年后至3年内身故且身故时已满18周岁,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别关爱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在被保险人因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获赔了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重大疾病确诊日起3年后身故且身故时已满18周岁,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特别关爱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在被保险人因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获赔了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已交保费给付特别关爱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上保险合同约定的50种轻症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保险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 |
重大疾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给付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保险金后,保险公司将豁免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确诊日后余下各期的保险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身故,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50%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
特别疾病关爱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保险合同约定的特别疾病,保险公司除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别疾病关爱保险金,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