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您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或非续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任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您为被保险人续保本保险的,或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无等待期。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任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特别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两位被保险人因遭受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分别按基本保险金额向两位被保险人的受益人给付特别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我们合计给付的特别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特别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被保险人发生相应保险事故,我们给付相应的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等待期 | 您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或非续保本保险时,自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任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您为被保险人续保本保险的,或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无等待期。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任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特别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两位被保险人因遭受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分别按基本保险金额向两位被保险人的受益人给付特别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公司合计给付的特别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合同终止。 合同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特别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被保险人发生相应保险事故,保险公司给付相应的保险金,合同终止。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或者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以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除上述责任免除情形外,本条款中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如1.5、2.3、3.2、6.1、6.3、7中以黑体字突出显示的内容。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20-65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