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础部分和可选部分。在投保基础部分的基础上,您可与我们约定选择投保可选部分,所选择的内容以在本合同中载明的为准。所选的保险责任一经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不得更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发生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身故或全残的,无等待期。
基础部分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可选部分
特别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且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41周岁的,我们除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外,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别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等待期 | 自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发生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身故或全残的,无等待期。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特别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且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41周岁的,保险公司除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外,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别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以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3)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除上述责任免除情形外,本条款中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如1.4、2.4、3.2、6.1、8.1、8.3、9中以黑体字突出显示的内容。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18-55周岁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