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含90日当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内(含90日当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疾病,疾病终末期阶段,全残,身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含90日当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内(含90日当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发生本合同所界定的轻症疾病的任何一种,我们不承担该种轻症疾病保险责任,该种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本合同所界定的105种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未满18周岁,我们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5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已满18周岁,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在确诊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前,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本合同所界定的50种轻症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本合同所界定的50种轻症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我们豁免被保险人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我们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5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与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被保险人发生相应保险事故,我们给付相应的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等待期 | 自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含90日当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内(含90日当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疾病,疾病终末期阶段,全残,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自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含90日当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内(含90日当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发生合同所界定的轻症疾病的任何一种,保险公司不承担该种轻症疾病保险责任,该种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合同所界定的105种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未满18周岁,保险公司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5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已满18周岁,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在确诊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前,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合同所界定的50种轻症疾病中的任何一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合同所界定的50种轻症疾病中的任何一种,保险公司豁免被保险人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合同继续有效。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保险公司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5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与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被保险人发生相应保险事故,保险公司给付相应的保险金,合同终止。 |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9)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或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的责任,因下列第(1)-(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合同所列第32、45、87种重大疾病除外);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或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以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或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