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保
凡依法设立的各会计师事务所均可投保
范围
保哪些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承办审计业务时,因疏忽或过失造成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经济损失,由受害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也负责赔偿。保险公司对上述费用每次事故承担的额度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保险公司对上述第三条与本条的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不保哪些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非职业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盗窃、抢劫;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以及火灾、爆炸;
(七)未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私自接受委托业务或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
(八)被保险人从事的非审计业务;
(九)他人冒用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的名义执行业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违约金、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间接损失;
(六)委托人提供的账册、报表、文件或其他资料的损毁、灭失、盗窃、抢劫、丢失;
(七)被保险人被指控对委托人的诽谤或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经法院判决指控成立的;
(八)被保险人或其注册会计师对外担保所承担的连带责任;
(九)被保险人对委托人的身体伤害及有形财产的毁损或灭失;
(十)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起始日之前执行业务所致的赔偿责任;
(十一)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十二)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