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责任综合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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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皆可投保;保障医务人员因违反执业规范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和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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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保
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皆可投保
范围
暂无说明
保哪些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的投保医务人员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从事诊疗护理活动时,因违反执业规范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由受害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公司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与受害人之间产生纠纷,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法律费用(包括事故鉴定费、查勘费、取证费、仲裁或诉讼费、案件受理费等)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保险公司对前述法律费用每次事故、累计承担的额度分别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法律费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
不保哪些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 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合格的医务人员进行的诊疗护理工作;
(二) 不以治疗为目的的诊疗护理活动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
(三) 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从事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的诊疗护理工作,包括医务人员超范围、跨学科进行的医疗行为;
(四) 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被吊销执业许可或被取消执业资格以及受停业、停职处分后仍继续进行诊疗护理工作;
(五) 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在酒醉或药剂麻醉状态下进行诊疗护理工作;
(六) 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使用伪劣药品、医疗器械或被感染的血液制品;
(七) 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但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进行临床实验所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不在此限;
(八) 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在正当的诊断、治疗范围外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九) 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违反病历书写、病案管理相关规定,丢失、涂改、伪造病历等行为造成举证不能的;
(十一)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和非执业行为;
(十二) 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盗窃、抢劫;
(十三) 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但使用放射器材治疗发生的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十四) 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十五)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一) 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 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 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 间接损失;
(五) 医疗意外给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
(六) 自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终止在被保险人的营业处所内工作之日起,所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七) 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 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合格的医务人员进行的诊疗护理工作;
(二) 不以治疗为目的的诊疗护理活动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
(三) 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从事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的诊疗护理工作,包括医务人员超范围、跨学科进行的医疗行为;
(四) 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被吊销执业许可或被取消执业资格以及受停业、停职处分后仍继续进行诊疗护理工作;
(五) 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在酒醉或药剂麻醉状态下进行诊疗护理工作;
(六) 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使用伪劣药品、医疗器械或被感染的血液制品;
(七) 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但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进行临床实验所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不在此限;
(八) 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在正当的诊断、治疗范围外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九) 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违反病历书写、病案管理相关规定,丢失、涂改、伪造病历等行为造成举证不能的;
(十) 未列入被保险人投保医务人员名单的医务人员进行的医疗行为。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十一)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和非执业行为;
(十二) 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盗窃、抢劫;
(十三) 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但使用放射器材治疗发生的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十四) 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十五)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十六) 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及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 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 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 间接损失;
(五) 医疗意外给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
(六) 自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终止在被保险人的营业处所内工作之日起,所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七) 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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