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保
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范围
保哪些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雇员因发生下列情形而导致伤残或死亡,并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受暴力;
(四)患上职业性疾病;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或者发生意外导致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遭受交通意外事故;
(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遭受意外事故;
(九)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保险公司对前述法律费用每次事故承担的额度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20%。
不保哪些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雇员在港澳台地区或国外发生任何事故;
(二)被保险雇员患疾病(不含保险责任第三条第4款、第7款所列情形)、传染病、分娩、堕胎、流产(因遭受保险事故导致的流产不在此限);
(三)被保险雇员违反法律法规。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五)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六)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七)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八)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九)被保险雇员被谋杀、自杀、自残、醉酒。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间接损失;
(六)被保险雇员直接或间接由石棉导致的伤残、死亡或疾病;
(七)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聘用员工的赔偿责任;
(八)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