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保
依法从事客运交通活动的承运人
范围
保哪些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保单载明的营运区域和营运路线范围内驾驶本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客运交通工具的过程中,因发生交通意外事事故,直接造成乘客人身伤亡和/或损失,由受害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保险公司对上述费用每次事故承担的额度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保险公司对前述法律费用每次事故承担的额度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20%。保险公司对上述第三条与本条的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不保哪些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非法从事客运交通活动或违章搭乘人员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
(二)在营运区域或营运路线外发生的任何事故;
(三)客运交通工具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或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四)驾驶员无有效驾驶证、肇事逃逸、饮酒、吸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过度疲劳或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而进行驾驶的行为;
(五)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进行驾驶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
(六)乘客离开客运交通工具期间所发生的任何事故。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八)驾驶员或乘务人员的故意行为;
(九)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地震;
(十)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十一)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十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十三)乘客违反有关安全乘坐的规定或指引、被谋杀、自杀、故意自伤、疾病、分娩、寻衅、殴斗、从事犯罪活动、拒捕。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间接损失;
(六)任何医疗费用;
(七)有关交通意外事故虽导致乘客受伤但未构成伤残或身故;
(八)客运交通工具自身的损失及任何其它财产损失;
(九)驾驶员或乘务人员的任何损失;
(十)针对传染病的索赔;
(十一)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