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保
依法成立的煤矿开采企业
范围
保哪些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的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区域范围内因下列情形导致的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三)被诊断、鉴定为国家规定的、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
(四)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
(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八)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井下采矿生产过程中遭受意外时,被保险人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而支出的人员搜寻费用,保险公司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不保哪些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犯罪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导致自身伤亡的;
(七)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醉酒导致伤亡的;
(八)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自残或者自杀的;
(九)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投保时已患有的疾病发作或分娩、流产导致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二)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三)精神损害赔偿;
(四)间接损失;
(五)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保险合同所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