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保
合法经营民用瓶装燃气的单位或个人
范围
保哪些
在保险合同列明的期间和承保区域内,由于被保险人提供的民用瓶装燃气及其附属设备在最终用户处发生火灾、爆炸或泄漏导致燃气用户或其他第三者的直接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也负责赔偿。保险公司对上述费用每次事故承担的额度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不保哪些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纵容或重大过失;
(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各种自然灾害;
(七)瓶装燃气及其附属设备被错误使用或不当使用,包括但不限于:1、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或者与当地燃气气源不相适配的燃气燃烧器具; 2、违反技术规范要求拆卸、安装、改装燃气燃烧器具; 3、使用非法制造、报废、改装的气瓶或者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的气瓶; 4、加热、摔砸、倒卧、曝晒燃气气瓶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志、漆色; 5、倾倒燃气残液或者用气瓶互相倒灌; 6、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7、擅自将生活用气改为生产经营用气; 8、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八)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用户擅自安装、使用、拆卸或搬移以燃气为能源的器具、管道及其附属设备;
(九)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销售和检验合格或按有关规定应报废或淘汰的器具、管道及其附属设备;
(十)直接或间接供给发电、工业生产等非民用使用者及用于销售的燃气及其附属设备。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用人员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以及上述人员所有的或由其保管、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间接损失;
(六)瓶装燃气在生产、运输、输送、存储、销售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七)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稀有金属、货币、有价证券、邮票、艺术品、古币、字画、文件、账册、技术资料、电脑资料、图表、花、鸟、树、鱼、虫、盆景及其它珍贵财务或难以鉴定价值的财产的损失;
(八)家禽、家畜及其它家养动物的死亡或伤害;
(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