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发生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故意自伤或自虐;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 邪教组织活动;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醉酒15或吸食或注射毒品,未遵医嘱使用处方药物或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 药物;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更多详情见条款。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5,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经医院诊断必须进行治疗,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内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且医学必须的实际医疗费用按100%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同一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数额最高以本项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1. 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伤残,保险公司根据伤残进行评定,确定伤残等级及给付比例,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比例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应在治疗结束后进行伤残鉴定,保险公司根据伤残鉴定结果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 2. 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以乘客身份乘坐合同约定的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伤残,保险公司根据伤残进行评定,确定伤残等级及给付比例,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比例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应在治疗结束后进行伤残鉴定,保险公司根据伤残鉴定结果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当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公司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当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的不同伤残项目,发生在同一身体结构或身体功能时,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后次伤残程度较高,保险公司将在后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中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前次伤残程度较高,则保险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低于伤残等级中的第十级伤残,保险公司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 伤残等级及给付比例:1级100%;2级90%;3级80%;4级70%;5级60%;6级50%;7级40%;8级30%;9级20%;10级10%。
保险公司对本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最高以合同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同时符合合同约定情况的,保险公司仅给付最高一项意外伤残保险金。当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金额总数达到合同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保险公司对本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最高以合同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同时符合约定情况的,保险公司仅给付最高一项意外身故保险金。 1.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本项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2.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以乘客身份乘坐合同第二十九条所定义的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如果保险公司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之和最高以合同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1年
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太平爱安心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 1年年 | 1年 | 101 |
太平人寿医安心医疗保险 | 1年年 | 1年 | 1747 | |
太平福禄娃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20年 | 5400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10000 |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5,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经医院诊断必须进行治疗,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内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且医学必须的实际医疗费用按100%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同一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数额最高以本项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包含120种的重大疾病,赔付100%保障。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1000000 | 住院医疗年限额;计划一,50万;计划二,100万。
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医生诊疗费、治疗费、手术费、药品费、检查化验费、住院杂项费、护理费、膳食费、救护车费。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100000 | 1. 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伤残,保险公司根据伤残进行评定,确定伤残等级及给付比例,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比例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应在治疗结束后进行伤残鉴定,保险公司根据伤残鉴定结果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 2. 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以乘客身份乘坐合同约定的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伤残,保险公司根据伤残进行评定,确定伤残等级及给付比例,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比例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应在治疗结束后进行伤残鉴定,保险公司根据伤残鉴定结果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当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公司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当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的不同伤残项目,发生在同一身体结构或身体功能时,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后次伤残程度较高,保险公司将在后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中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前次伤残程度较高,则保险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低于伤残等级中的第十级伤残,保险公司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 伤残等级及给付比例:1级100%;2级90%;3级80%;4级70%;5级60%;6级50%;7级40%;8级30%;9级20%;10级10%。
保险公司对本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最高以合同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同时符合合同约定情况的,保险公司仅给付最高一项意外伤残保险金。当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金额总数达到合同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
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 200 | 包含120种的重大疾病。住院津贴日额:计划一为100元/天,计划二为200元/天。 |
50种轻症疾病保险金 | 150000 | 包含50种的轻症,赔付五次,每次赔付30%基本保额。其他责任继续有效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100000 | 保险公司对本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最高以合同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同时符合约定情况的,保险公司仅给付最高一项意外身故保险金。 1.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本项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2.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以乘客身份乘坐合同第二十九条所定义的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如果保险公司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之和最高以合同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
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包含15种的少儿特定疾病,25岁前赔付100%保额。 |
身故保险金 | 500000 | 18岁前身故给付100%已交保费,18岁后身故给付保额与现价的较大值。 |
轻症豁免保费+年金转换 | 5400 | 次罹患轻症 ,豁免后续保费 ,保障继续享有。 首保险金和保单满20个保单周年后,可按产品约定规则申请转换年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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