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或住院,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合同中特别约定除外的疾病和治疗;
2、仅有临床不适症状,入院诊断和出院诊断均不是明确疾病的住院;
3、不符合国家《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的治疗,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或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
4、患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遗传性疾病、职业病;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的治疗费、性病的治疗费;成瘾性物质的门诊戒断治疗费;被保险人接受妊娠(含异位妊娠)及其并发症、流产、分娩、节育、不孕不育、绝育的手术和医疗性服务;
6、更多详情见条款。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一般住院医疗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实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合同约定给付一般住院医疗保险金。 住院医疗费用具体包括床位费、医生诊疗费、治疗费、手术费、药品费、检查化验费、护理费、膳食费、救护车费。
当保险公司在同一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的一般住院医疗保险金数额达到合合同约定的一般住院医疗年限额时,责任终止。 |
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经医院由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实际发生的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按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合同期满日仍未结束住院治疗,且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不再申请续保或保险公司不同意续保的,保险公司对该次住院延续至合同期满日起30日内发生的合理住院医疗费用按照约定方式承担给付责任。保险公司在同一保单年度和30日延续期内累计给付的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数额以合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住院医疗年限额为限。 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具体包括床位费、医生诊疗费、治疗费、手术费、药品费、检查化验费、护理费、膳食费、救护车费。
被保险人因罹患一种或多种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接受医院治疗的,保险公司首先按照第一项的约定给付一般住院医疗保险金。当保险公司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住院医疗保险金年限额后,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约定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公司在同一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的一般住院医疗保险金与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数额之和达到合合同约定的一般住院医疗年限额与重大疾病住院医疗年限额之和,责任终止。 |
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接受门急诊治疗,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实际发生的意外门急诊医疗费用按合同约定给付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同一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的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金数额以合合同约定的意外门急诊年限额为限。意外门急诊医疗费用具体包括挂号费、医生诊疗费、治疗费、手术费、药品费、检查化验费。 |
住院津贴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的住院按合同方式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日数25×住院津贴日额。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入住医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90日,则按同一住院原因给付。同一住院原因的给付,最高以90日为限。被保险人在合同期满日仍未结束住院治疗,且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不再申请续保或保险公司不同意续保的,保险公司对该次住院延续至合同期满日起30日承担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公司在同一保单年度和30日延续期内累计所承担的住院给付日数,最高以180日为限。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