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无事意外伤害保险 (停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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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保障产品,主要提供意外残疾和意外身故保障,若一级残疾,则可连续10年领取残疾保障特别给付金。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龄: 18-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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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一、残疾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2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

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体残疾,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比例规定详见附表一: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一‖)。
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应在治疗结束后进行残疾鉴定,我们根据残疾鉴定结果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我们按―附表一‖的规定给付对应的保险金之和。
如果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我们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的不同残疾项目,发生在同一手或同一足的,我们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
的残疾保险金。如果后次残疾程度较高,我们将在后次给付的残疾保险金中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如果前次残疾程度较高,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程度低于―附表一‖内的第七级残疾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对本条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最高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如果我们累积给付的残疾保险金的金额总
数达到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被
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如果我们已给付过残疾保险金,那么我们将从给付的身故保险金中扣除相应的金额。

 

三、残疾保障特别给付金

在我们给付本条第一款残疾保险金后,如果被保险人的残疾程度为比例表中规定的第一级残疾的,我们将按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残疾保障特别给付金。残疾保障特别给付金1 年给付1 次,固定给付10 年。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被 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如果我们已给付过残疾保险金,那么我们将从给付的身故保险金中扣除相应的金额。
意外残疾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2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 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体残疾,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应在治疗结束后进行残疾鉴定,我们根据残疾鉴定结果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我们按―附表一‖的规定给付对应的保险金之和。 如果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我们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的不同残疾项目,发生在同一手或同一足的,我们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 的残疾保险金。如果后次残疾程度较高,我们将在后次给付的残疾保险金中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如果前次残疾程度较高,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程度低于―附表一‖内的第七级残疾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对本条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最高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如果我们累积给付的残疾保险金的金额总 数达到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残疾保障特别给付金 在我们给付本条第一款残疾保险金后,如果被保险人的残疾程度为比例表中规定的第一级残疾的,我们将按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残疾保障特别给付金。残疾保障特别给付金1 年给付1 次,固定给付10 年。

谁能保

18-60周岁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参加恐怖主义活动、自杀、未遵医嘱、妊娠流产分娩、精神错乱、医疗事故、细菌或病毒感染、参加高危运动、感染艾滋、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太平无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本合同仍然有效。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退还现金价值4(详见附表二:《现金价值表》,以下简称―附表二‖),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在任何情况下自伤或自虐;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三、被保险人在任何情况下自杀;

 

四、被保险人醉酒或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未遵医嘱使用处方药物或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流产或分娩、猝死、接受整容手术;医疗事故;

 

七、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且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八、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等高风险运动;

 

九、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17;

 

十、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

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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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残疾
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身故
基本保额-已领取残疾保险金
残疾保障特别给付金

基本保额×10%

(若残疾等级为一级,从残疾之日起每年领取一次,可连续领取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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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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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康康卫盾综合意外险属于意外保障产品,提供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等保障。
投保年龄:出生满 28 天—85 周岁
保险期限:不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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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外伤残保险金:有
2.意外身故保险金:有
3.可选责任: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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