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太平综合意外伤害保险2006
一、残疾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体残疾,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应在治疗结束后进行残疾鉴定,我们根据残疾鉴定结果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我们按“附表一”的规定给付对应的保险金之和,最高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我们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的不同残疾项目,发生在同一手或同一足的,我们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如果后次残疾程度较高,我们将在后次给付的残疾保险金中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如果前次残疾程度较高,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程度低于“附表一”内的第七级残疾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二、烧烫伤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直接造成烧烫伤,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后仍然生存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烧烫伤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烫伤,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我们将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如果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烫伤,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以较高的烧烫伤保险金额为准;如果后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烧烫伤保险金;如果前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烧烫伤保险金。
三、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我们已给付过残疾保险金或烧烫伤保险金,那么我们将从给付的身故保险金中扣除相应的金额。我们对本条第一、二款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最高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如果我们累积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和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总数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太平附加双倍给付意外伤害保险2006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遭遇特定意外伤害事故,我们按主合同的保险责任给付后再给付同等金额。特定意外事故是指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或在学校或医院发生火警时,遭遇的意外伤害事故。
太平附加残疾累进给付意外伤害保险2006
残疾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身体残疾,我们根据主合同中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确定残疾等级。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应在治疗结束后进行残疾鉴定,我们根据残疾鉴定结果给付残疾保险金。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当本附加合同累积给付的残疾保险金的金额总数达到基本保险金额的2 倍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太平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2006
住院津贴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2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因疾病3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4入住医院5治疗,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我们按实际住院6天数7与3天之差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即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3天)×基本保险金额。
同一住院原因的给付,最高以180天为限。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住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的间隔未达90天,则视为同一住院原因给付。
太平附加重病监护津贴医疗保险2006
重病监护津贴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2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入住医院重病监护病房治疗,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实际入住重病监护病房的天数7给付重病监护津贴保险金。
同一住院原因的给付,最高以180天为限。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住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的间隔未达90天,则视为同一次住院原因给付。
太平附加手术费补偿医疗保险2007
手术费补偿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经医院进行手术治疗,我们对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手术费用按以下约定给付手术费补偿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该次手术费用补偿金之前已经通过社会医疗保险7取得针对该次住院治疗的补偿,我们对该次手术治疗的实际手术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取得的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按90%进行给付。
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该次手术费用补偿金之前没有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取得针对该次住院治疗的补偿,我们对该次手术治疗的实际手术费用按70%进行给付。
每次疾病或意外事故的手术费补偿金,最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需间歇性施行手术,前后手术日期间隔未达90天,则视为同一次手术补偿。本项责任适用“补偿性原则对保险责任的限制”的规定。
太平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007
住院费用补偿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2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因疾病3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4入住医院5治
疗,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该次住院费用补偿金之前已经通过社会医疗保险6取得针对该次住院治疗的补偿,我
们对该次住院治疗的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住院7费用8扣除被保险人取得的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按90%
进行给付。
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该次住院费用补偿金之前没有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取得针对该次住院治疗的补偿,我
们对该次住院治疗的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住院费用按70%进行给付。每次疾病或意外事故的住院费用补偿金,最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住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的间隔未达90 天,则视为同一次住院费用补偿。本项责任适用“补偿性原则对保险责任的限制”的规定。
太平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9
意外伤害医药费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我们按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给付意外伤害医药费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该次意外伤害医药费保险金之前已经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取得针对该次意外伤害医药费的补偿,我们对该次意外伤害医药费的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取得的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按100%进行给付。
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该次意外伤害医药费保险金之前没有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取得针对该次意外伤害医药费的补偿,我们对该次意外伤害医药费的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费用按80%进行给付。
同一意外事故的最高医药费给付,最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本项责任适用“补偿性原则对保险责任的限制”的规定。
太平附加少儿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9
意外伤害医药费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2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3,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经医院4进行必要治疗,我们按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5给付意外伤害医药费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该次意外伤害医药费保险金之前已经通过社会医疗保险6取得针对该次意外伤害医药费的补偿,我们对该次意外伤害医药费的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取得的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按100%进行给付。
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该次意外伤害医药费保险金之前没有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取得针对该次意外伤害医药费的补偿,我们对该次意外伤害医药费的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费用按80%进行给付。
同一意外事故的最高医药费给付,最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本项责任适用“补偿性原则对保险责任的限制”的规定。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已给付过残疾保险金或烧烫伤保险金,那么将从给付的身故保险金中扣除相应的金额。对本条第一、二款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最高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如果累积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和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总数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
残疾保险金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体残疾,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
烧烫伤保险金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遭遇意外伤害事故直接造成烧烫伤,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后仍然生存的,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烧烫伤保险金。 |
特定意外保险金 |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如果遭遇特定意外伤害事故,按主合同的保险责任给付后再给付同等金额。特定意外事故是指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或在学校或医院发生火警时,遭遇的意外伤害事故。 |
住院津贴保险金 |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如果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入住医院治疗,每次住院我们按实际住院天数与3天之差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即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3天)×基本保险金额。 |
重病监护津贴保险金 |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2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如果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入住医院重病监护病房治疗,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实际入住重病监护病房的天数7给付重病监护津贴保险金。 |
手术费补偿金 |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经医院进行手术治疗,对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手术费用按以下约定给付手术费补偿金。 如果在申请该次手术费用补偿金之前已经通过社会医疗保险7取得针对该次住院治疗的补偿,对该次手术治疗的实际手术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取得的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按90%进行给付。 如果在申请该次手术费用补偿金之前没有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取得针对该次住院治疗的补偿,对该次手术治疗的实际手术费用按70%进行给付。 |
住院费用保险金 |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如果因疾病3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入住医院治 疗,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如果在申请该次住院费用补偿金之前已经通过社会医疗保险6取得针对该次住院治疗的补偿,我对该次住院治疗的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住院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取得的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按90% 进行给付。 如果在申请该次住院费用补偿金之前没有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取得针对该次住院治疗的补偿,对该次住院治疗的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住院费用按70%进行给付。每次疾病或意外事故的住院费用补偿金,最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如果因同一原因间歇性住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的间隔未达90 天,则视为同一次住院费用补偿。本项责任适用“补偿性原则对保险责任的限制”的规定。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如果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按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给付意外伤害医药费保险金。 如果在申请该次意外伤害医药费保险金之前已经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取得针对该次意外伤害医药费的补偿,对该次意外伤害医药费的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取得的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按100%进行给付。 如果在申请该次意外伤害医药费保险金之前没有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取得针对该次意外伤害医药费的补偿,对该次意外伤害医药费的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费用按80%进行给付。 |
保险案例
IPA至福计划2010: 保障利益:
1.意外身故、烧烫伤及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因意外事故导致残疾或烧烫伤,将根据伤残程度按比例给付保险金;
2.意外伤害医药费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导致医药费用开支,我们对实际医药费用按以下约定给付;若被保险人已经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取得补偿,我们对剩余部分按100%进行给付;若被保险人未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取得补偿,我们对实际发生的费用按80%进行给付;同一意外事故,最高补偿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额为限;
3.住院费用补偿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住院治疗,我们对实际发生的住院费用按以下约定给付住院费用补偿金;
若被保险人已经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取得补偿,我们仅对剩余部分按90%进行给付; 若被保险人未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取得补偿,我们对实际发生的住院费用按70%进行给付;每次疾病或意外伤害,最高补偿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额为限;
4.手术费补偿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需进行手术治疗,我们对实际发生的手术费用按以下约定给付手术费补偿金;若被保险人已经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取得补偿,我们仅对剩余部分按90%进行给付;若被保险人未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取得补偿,我们对实际发生的手术费用按70%进行给付;每次疾病或意外伤害,最高补偿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额为限;
5.住院津贴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住院治疗,将按“实际住院天数-3天”获得补偿金。同一住院原因给付天数最高可达180天;
6.重病监护津贴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入住医院重病监护病房治疗,将按实际入住重病监护病房天数获得补偿金。同一住院原因给付天数最高可达180天。
保险利益 | 保险金额 |
---|---|
意外身故、烧烫伤及残疾保险金 | 150,000元 |
意外伤害医药费保险金 | 5,000元/次 |
住院费用补偿 | 3,000元/次(50周岁及以下) 2000元/次(50周岁以上) |
手术费补偿 | 3,000元/次(50周岁及以下) 2000元/次(50周岁以上) |
住院津贴 | 30元/天(50周岁及以下) 20元/天(50周岁以上) |
重病监护津贴 | 30元/天(50周岁及以下) 20元/天(50周岁以上) |
温馨提示:
50周岁以上的被保险人投保太平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007,太平附加手术费补偿医疗保险2007,太平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2006,太平附加重病监护津贴医疗保险2006各累计不可以超过2份。
本计划由太平综合意外伤害保险2006,太平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9,太平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007,太平附加手术费补偿医疗保险2007,太平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2006,太平附加重病监护津贴医疗保险2006组成。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但退还现金价值(详见附表三:《现金价值表》,以下简称“附表三”),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在任何情况下自伤或自虐;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
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三、被保险人在任何情况下自杀;
四、被保险人醉酒或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未遵医嘱使用处方药物或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
药物;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流产或分娩、猝死、接受整容手术;医疗事故;
七、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且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八、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等高风险运动;
九、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十、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保哪些
主险 —— 太平综合意外伤害保险2006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烧烫伤
|
基本保额×烧烫伤面积约定比例
|
意外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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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一至七级残疾,可领取保险金) |
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已领取烧烫伤保险金-已领取残疾保险金
|
附加险 —— 太平附加双倍给付意外伤害保险2006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特定意外双倍给付
|
主合同意外保障给付金额
|
附加险 —— 太平附加残疾累进给付意外伤害保险2006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残疾保险金
|
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累计不得超过基本保额的两倍) |
附加险 —— 太平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2006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住院补贴 | (实际住院天数-3)×基本保额 |
附加险 —— 太平附加重病监护津贴医疗保险2006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重症监护补贴 | 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天数×基本保额 |
附加险 —— 太平附加手术费补偿医疗保险2007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手术费补偿金 | 已获得社会医疗保险补偿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90% |
未获得社会医疗保险补偿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70% |
附加险 —— 太平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007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住院费用 | 已获得社会医疗保险补偿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90% |
未获得社会医疗保险补偿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70% |
附加险 —— 太平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9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医药费 | 已获得社会医疗保险补偿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 |
未获得社会医疗保险补偿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80% |
附加险 —— 太平附加少儿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9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医药费 | 已获得社会医疗保险补偿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 |
未获得社会医疗保险补偿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80%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精神错乱或失常、流产或分娩、猝死、自杀、未遵医嘱、医疗事故、参加高危运动、感染艾滋、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