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一、身故保险金
1. 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作为乘客搭乘私家车、单位用车、出租车、公共巴士、公共电车、轮船、飞机、火车、地铁时遭遇交通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如果在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前,我们已给付过意外高残保险金,那么我们将从给付的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相应的金额。
2. 其它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因遭遇本条第1 项所指交通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其它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如果在给付其它意外身故保险金前,我们已给付过意外高残保险金,那么我们将从给付的其它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相应的金额。
3. 信用卡额外补偿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持有代理销售本合同的银行所发行信用卡的被保险人因本条第1、2 项之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身故,且该被保险人身故时其信用卡有未偿还金额,则我们负责偿还该部分金额,偿还金额以信用卡额外补偿保险金为限。
二、意外高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身体残疾,我们按意外高残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意外高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应在治疗结束后进行残疾鉴定,我们根据残疾鉴定结果给付意外高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我们按“附表一”的规定给付对应的保险金之和。
如果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我们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高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的不同残疾项目,发生在同一手或同一足的,我们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
的意外高残保险金。如果后次残疾程度较高,我们将在后次给付的意外高残保险金中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高残保险金;如果前次残疾程度较高,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高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程度低于“附表一”内的第三级残疾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所承担的意外高残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高以本项保险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如果我们累积给付的意外
高残保险金达到本项保险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三、意外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入住医院治疗,我们对该次住院治疗的实际住院费用按90%进行给付。
我们所承担的意外住院费用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高以本项保险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如果我们累积给付的
意外住院费用保险金达到本项保险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项责任适用“补偿性原则对保险责任的限制”的规定。
四、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入住医院治疗,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我们从第4 天开始按本合同的每日住院津贴金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8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即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日住院津贴金额×(实际住院天数-3 天)。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入住医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的间隔未达90 天,则按同一住院原因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意外身故,按基本保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如果在给付其它意外身故保险金前,我们已给付过意外高残保险金,那么我们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相应的金额。 |
意外高残保险金 | 若意外伤残,且伤残等级为一至三级,则按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给付意外高残保险金。 |
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入住医院治疗,对该次住院治疗的实际住院费用按90%进行给付。 所承担的意外住院费用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高以本项保险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若给付超限,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项责任适用“补偿性原则对保险责任的限制”的规定。 |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入住医院治疗,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我们从第4 天开始按本合同的每日住院津贴金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8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即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日住院津贴金额×(实际住院天数-3 天)。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入住医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的间隔未达90 天,则按同一住院原因给付。 我们所承担的意外住院给付天数,最高以90 天为限,如果我们累积给付的意外住院津贴天数达到90 天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信用卡额外补偿金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持有代理销售本合同的银行所发行信用卡的被保险人因本条第 1、2 项之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身故,且该被保险人身故时其信用卡有未偿还金额,则我们负责偿还该部分金 额,偿还金额以信用卡额外补偿保险金为限。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参加恐怖主义活动、自杀、未遵医嘱、妊娠流产分娩、精神错乱、医疗事故、细菌或病毒感染、参加高危运动、感染艾滋、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谁能保
多少钱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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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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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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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已领取残疾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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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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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已领取残疾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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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额外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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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时被保险人持有的保险销售银行的信用卡未偿还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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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高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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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一至三级伤残,可领取保险金) |
意外住院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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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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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住院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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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日补贴额×(实际住院天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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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退还现金价值9(详见附表二:《现金价值表》,以下简称“附表二”),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在任何情况下自伤或自虐;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三、被保险人在任何情况下自杀;
四、被保险人醉酒或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未遵医嘱使用处方药物或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流产或分娩、猝死、接受整容手术;医疗事故;
七、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且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八、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等高风险运动;
九、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17;
十、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