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8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且保险合同仍然有效,我们按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4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被保险人自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项或多项本附加合同第十八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本附加合同第五条中约 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比例相乘所得的数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主合同的效力同时终止,我们将给付主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 主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 主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6。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十八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 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所交的保险费,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效力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重大疾病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
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一年后,被保险人因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项或多项本附加合同第十六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而需住院接受治疗的,我们对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重大疾病起一年内因治疗该重大疾病而发生的实际住院费用 支出按 90%的比例进行给付。 |
生存保险金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每第3 个保险单周年日的当天零时仍生 存,我们将按以下公式给付生存保险金:每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金额=基本保险金额×30%。 |
交通意外身故特定保险金 | 若因乘坐本合同第三十条所定义的公共交通工具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在按上述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保险责任给付的同时,再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所在交费年度数的2 倍给付交通意外身故特定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
保哪些
主险--太平盈盛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生存金
|
基本保额×30% (保单生效起,每3年领取一次) |
身故
|
基本保额×交费年数
|
交通意外身故特定保险金
|
基本保额×交费年数×2
|
满期生存金
|
基本保额×交费年数
|
附加险--太平附加安康重大疾病保险2007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重大疾病 | 已交保费 | 保险金额 |
重大疾病住院费用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90% | |
身故 | 保险金额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有1年观察期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遗传性疾病、感染艾滋、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