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突发急性病,本公司通过授权的境外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根据其专业知识向被保险人提供医疗咨询,在确认被保险人需要以下医疗救助时,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以下责任及其费用:
一、紧急门诊责任
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在抵达中国境内时需住院治疗,被保险人将被转送至北京、上海或广州三个城市中被保险人指定的医院。若被保险人未能指定医院,被保险人将被送至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指定的医院,该次转运回国的责任终止。
二、紧急牙科门诊责任
1、 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或者患突发急性病而直接造成的牙病,由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负责为其安排紧急治疗。
2、 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的牙科门诊费用以每一事故不超过人民币4000 元为限,且每一事故之首次牙科门诊费用低于人民币800 元的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紧急门诊责任 | 1、若因病情所需,经救援机构授权医生的允许,可进行紧急医疗会诊及必要的医疗检查和治疗,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但超声波、计算机断层扫描和核磁共振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2、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的紧急门诊费用以每一事故不超过人民币8000元为限,且每一事故之首次紧急门诊费用低于人民币800 元的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3、门诊诊断后需住院治疗,则该次门诊的全部费用将通过救援机构承担。 4、当接受门诊治疗时,根据治疗性质,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可随时决定将被保险人转运回国。在对被保险人的治疗措施结束后,或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病情或伤势已稳定可以旅行时,救援机构将安排被保险人乘坐正常航班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有必要,将为被保险人安排医疗护送。 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情况允许,救援机构将安排其回到北京、上海或广州三城市中被保险人指定的地点。若被保险人未能指定有关地点,将被送至上述三个城市之一的国际机场,该次转运回国的责任终止。 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在抵达中国境内时需住院治疗,将被转送至北京、上海或广州三个城市中被保险人指定的医院。若未能指定医院,将被送至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指定的医院,该次转运回国的责任终止。 若救援机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允许其乘坐正常航班返回中国,救援机构将尽可能使用被保险人的原始回程机票。若被保险人无原始回程机票,则从所在国返回中国境内的单程机票将由被保险人自付。若被保险人所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因援助过程而过期失效,通过救援机构承担回程机票费用。 |
紧急牙科门诊责任 | 1、 因遭受意外事故或者患突发急性病而直接造成的牙病,通过救援机构负责为其安排紧急治疗。 2、 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的牙科门诊费用以每一事故不超过人民币4000 元为限,且每一事故之首次牙科门诊费用低于人民币800 元的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3、 与原牙病史有关的费用、非紧急牙科诊治、事先预约的牙科诊治,以及安装托牙、假牙的牙科门诊费用,不予承担。 |
责任免除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的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故意自伤及主动吸食、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6、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 被保险人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症、人工受孕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
8、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药物过敏或其它医疗所致事故;
9、 被保险人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的行为,及因未遵医嘱引起的任何后果;
10、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跳伞、蹦极、攀岩运动、探险活动、驾驶滑翔机、摔跤、柔道、拳击、特技表演和机动车船竞赛、表演等高风险运动或活动。投保人与本公司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11、 凡出入、身处、驾驶、服务、上落于任何航空装置或航空运输工具,但不包括由商业航空公司在规定的搭客航线上行驶的飞机;
12、 在(但不限于)建筑工地、矿场、油田或者石油及化学工业现场等地进行职业活动发生意外事故时所产生的费用;
13、 搜寻和营救行动造成的费用;
14、 被保险人患精神疾患、先天性疾病(包括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性传播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5、 一般性体格检查、健康检查、疗养或康复治疗;
16、 牙齿治疗、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或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投保人与本公司有约定的除外;
17、 被保险人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购买残疾用具;
18、 被保险人住院后使用任何不被当地国家医疗机构认可的医疗或者护理手段以及产品而发生的费用;
19、 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者捐献器官所产生的费用;
20、 发生在本附加合同保险单所列明的保险期间、范围和保险责任以外的保险事故;
21、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化学污染或恐怖行为;
22、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23、 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可待被保险人返回中国境内进行的非紧急治疗请求;
24、 任何非紧急性住院或者已做住院安排,但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可以等到被保险人返回中国境内后再进行的住院;
25、 未经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事先同意的转运和救护,紧急情况除外;
26、 无原始收据的费用;
27、 被保险人因任何疾病住院检查和治疗时间不足36 小时的,本公司将不承担与此相关的任何急救、转运和治疗费用;
28、 保险单生效日前被保险人已具有的、且已接受治疗、诊断、会诊或服用处方药物疾病或在保险单生效日前经主治医生诊断需在本保险有效期内进行诊断和治疗的疾病。
二、在把被保险人因病情需要转运到邻近国家的情况下,如果由于办理所需签证或者在取得该国家授权过程中出现延误,本公司及救援机构不承担责任。
三、本附加合同提供的服务在实施过程中因非救援机构原因而造成的损失,或者在服务当中因非救援机构延误造成的损失,本公司及救援机构不负保险责任。
四、如果被保险人不能严格遵守救援机构所决定的援助程序,本公司及救援机构将不承担本附加合同中所规定的一切境外旅行救援保险责任,立即停止所有的救援服务,不支付任何由于不遵守救援机构的意见和没有征得救援机构全部同意而产生的费用。救援机构将发电报或者电传通知被保险人、与其同行的家属或者旅伴。若被保险人拒绝救援机构所建议的救护程序,本公司及救援机构将不承担因此而带来的任何后果。
五、若为从本附加合同中获益而进行骗赔或者采取任何欺骗的手段,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而且不退还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如发现被保险人通过欺骗手段从本公司获取了保险金,本公司将要求被保险人予以退还并赔偿由此给本公司造成的损失。
六、由于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无法履行救援责任或延误履行救援责任的,本公司不承担相应责任。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原因的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罢工、航班条件、当地政府或国际组织的行为。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安排就医 |
安排就医+(实际支出合理费用 -800元) (每一事故的紧急门诊费用不超过8000元,且每一事故的首次费用只承担超过800元部分) |
转运回国 | 安排护送 |
安排家长陪同 |
安排陪同 + 实际支出合理费用 (安排家长入住酒店,每晚不超过600元人民币,5日为限) |
紧急牙科门诊 |
安排治疗 + 实际支出合理费用 (每一事故牙科门诊费用不超过4000元,且每一事故的首次医疗费用只承担超过800元部分)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自杀、妊娠流产分娩、整容、医疗事故、未遵医嘱、参加高危运动、置身于民航飞机以外的任何飞行器、在工地工业现场从事职业活动、搜寻和营救行动、精神疾病、先天性疾病、感染艾滋、健康检查、牙齿治疗、美容手术、安装假牙假肢、使用不被当地医疗机构认可的方案或产品治疗、器官移植或捐献、责任期责任范围之外的事故、非紧急性主要、未经授权医生同意的转运和救护、无原始收据的费用、因任何疾病住院不足36小时、既往病症、签证延误、救援过程非救援机构延误造成的损失、不遵守救援、骗赔、因无法控制原因造成无法履行责任、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