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按照下列规定承担救援服务责任及由此产生的费用:
1.援助热线电话:
2.安排就医并承担医疗费用:
2.1 安排被保险人入住到距事发地最近或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最合适的医院。在任何情形下,能以最快的速度将被保险人送到最近的医院的当地急救机构都是实施紧急救治的最佳选择。救援机构不能替代当地急救机构的角色和急救功能;
2.2 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医院病房房费、餐费和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病人住院所需的全部治疗设施、治疗和服务费用;
2.3 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住院费用的前提条件是被保险人因病情需要入院治疗连续超过36小时;
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住院医疗费用的最高金额以投保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3.转院治疗:
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病情需要,且当地医院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充分的救助时,以在事发当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方式为限,可安排医疗设备、运输工具及随行医护人员,将被保险人转运至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更适当的医院接受治疗。
4.转运回国:
在对被保险人的治疗措施结束后,或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病情或伤势已稳定可以旅行时,救援机构将安排被保险人乘坐正常航班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有必要,将为被保险人安排医疗护送。
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情况允许,救援机构将安排其回到北京、上海或广州三城市中被保险人指定的地点。若被保险人未能指定有关地点,被保险人将被送至上述三个城市之一的国际机场,该次转运回国的责任终止。
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在抵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时需住院治疗,被保险人将被转送至北京、上海或广州三个城市中被保险人指定的医院,若被保险人未能指定医院,被保险人将被送至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指定的医院,该次转运回国的责任终止。
若救援机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允许其乘坐正常航班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救援机构将尽可能使用被保险人的原始回程机票。若被保险人无原始回程机票,则被保险人从所在国返回中国境内的单程机票将由被保险人自付。若被保险人所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因援助过程而过期失效,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回程机票费用。
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转院治疗及转运回国的费用最高金额以投保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5.未满12 周岁儿童住院治疗时,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可安排与其同行的一位家长陪同住院,若该医院无陪住设施,可安排该家长入住附近酒店,每晚费用不超过人民币600 元,累计入住以5日为限。
6.安排子女回国:
7.运送遗体、骨灰回国或安葬: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造成身故,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将按照被保险人的遗愿或其家属的愿望提供以下服务:
7.1 运送遗体或骨灰回国
在相关法律的许可下,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将安排使用正常航班把被保险人的遗体从事发地运至中国境内离其居住地最近的国际机场,并承担灵柩运送回国费用,包括支付不超过人民币6000 元的灵柩费。
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或选择将被保险人的遗体在事发地进行火化,并支付火化费用以及使用骨灰盒运回中国的运送费用(正常航班)。火化费用将以事发地普通丧葬标准为准。
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运送遗体或骨灰回国的费用最高金额以投保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7.2 就地安葬
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可以按照家属愿望将被保险人的遗体就地安葬。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将支付最高不超过人民币8000 元的所有就地安葬相关的费用但不包括任何仪式的费用。
8.旅行援助:
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时因被抢劫或盗窃丢失其旅行证件,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将协助补办并承担相关费用,包括被保险人的护照、自所在国返回中国的单程机票及不超过三晚的合理的酒店住宿费用,但最高限额以投保单上载明的、扣除免赔额部分的保险金额为限。
8.2 旅程延误
若因恶劣天气、机械故障、罢工、劫持或怠工等原因导致被保险人登乘公共交通工具延误连续超过8 小时以上,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将根据实际延误时数,向被保险人支付费用。每8 小时支付的相关费用及累计最高限额以投保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
9.法律援助:
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对每一被保险人紧急救援所支出的费用以保险单上载明的紧急救援保险金额为限,1 次或者累计支出的紧急救援费用达到紧急救援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的紧急救援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援助热线电话 | 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需要救助时,提供24 小时中文救援热线电话服务。 |
安排就医并承担医疗费用 | 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需要立即救治,通过救援机构将安排就医并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治疗产生的费用承担责任,具体如下: 1. 安排被保险人入住到距事发地最近或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最合适的医院。在任何情形下,能以最快的速度将被保险人送到最近的医院的当地急救机构都是实施紧急救治的最佳选择。救援机构不能替代当地急救机构的角色和急救功能; 2. 通过救援机构承担医院病房房费、餐费和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病人住院所需的全部治疗设施、治疗和服务费用; 3.通过救援机构承担住院费用的前提条件是被保险人因病情需要入院治疗连续超过36小时; 通过救援机构承担住院医疗费用的最高金额以投保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
转院治疗 | 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病情需要,且当地医院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充分的救助时,以在事发当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方式为限,可安排医疗设备、运输工具及随行医护人员,将被保险人转运至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更适当的医院接受治疗。 |
转运回国 | 在对被保险人的治疗措施结束后,或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病情或伤势已稳定可以旅行时,救援机构将安排被保险人乘坐正常航班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有必要,将为被保险人安排医疗护送。 |
安排家长陪同 | 未满12 周岁儿童住院治疗时,通过救援机构可安排与其同行的一位家长陪同住院,若该医院无陪住设施,可安排该家长入住附近酒店,每晚费用不超过人民币600 元,累计入住以5日为限。 |
安排子女回国 | 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而其随行未满12 周岁的子女无人照料时,通过救援机构可安排经济交通方式送其回国,且尽可能使用其原始回程机票回国。若未满12 周岁的子女无原始回程机票,则自所在国返回中国境内的交通费用自行承担。 |
遗体运返或安葬费用 | 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造成身故,通过救援机构将按照被保险人的遗愿或其家属的愿望提供以下服务: 1. 运送遗体或骨灰回国 在相关法律的许可下,通过救援机构将安排使用正常航班把被保险人的遗体从事发地运至中国境内离其居住地最近的国际机场,并承担灵柩运送回国费用,包括支付不超过人民币6000 元的灵柩费。 通过救援机构或选择将被保险人的遗体在事发地进行火化,并支付火化费用以及使用骨灰盒运回中国的运送费用(正常航班)。火化费用将以事发地普通丧葬标准为准。通过救援机构承担运送遗体或骨灰回国的费用最高金额以投保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2.就地安葬 通过救援机构可以按照家属愿望将被保险人的遗体就地安葬。通过救援机构将支付最高不超过人民币8000 元的所有就地安葬相关的费用但不包括任何仪式的费用。 |
旅行援助 | 1. 旅行证件的遗失 在境外旅行时因被抢劫或盗窃丢失其旅行证件,通过救援机构将协助补办并承担相关费用,包括被保险人的护照、自所在国返回中国的单程机票及不超过三晚的合理的酒店住宿费用,但最高限额以投保单上载明的、扣除免赔额部分的保险金额为限。 2.旅程延误 若因恶劣天气、机械故障、罢工、劫持或怠工等原因导致登乘公共交通工具延误连续超过8 小时以上,通过救援机构将根据实际延误时数,向被保险人支付费用。每8 小时支付的相关费用及累计最高限额以投保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 |
法律援助 | 如在境外旅行期间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通过救援机构提供必要协助,但所产生的费用均由被保险人自付。 通过救援机构对每一被保险人紧急救援所支出的费用以保险单上载明的紧急救援保险金额为限,1 次或者累计支出的紧急救援费用达到紧急救援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的紧急救援保险责任终止。 |
责任免除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故意自伤及主动吸食、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6、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 被保险人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症、人工受孕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
8、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药物过敏或其它医疗所致事故;
9、 被保险人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的行为;
10、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跳伞、蹦极、攀岩运动、探险活动、驾驶滑翔机、摔跤、柔道、拳击、特技表演和机动车船竞赛、表演等高风险运动或活动;
11、 凡出入、身处、驾驶、服务、上落于任何航空装置或航空运输工具,但不包括由商业航空公司在规定的搭客航线上行驶的飞机;
12、 在(但不限于)建筑工地、矿场、油田或者石油及化学工业现场等地进行职业活动发生意外事故时所产生的费用;
13、 搜寻和营救行动造成的费用;
14、 被保险人患精神疾患、先天性疾病(包括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性传播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5、 一般性体格检查、健康检查、疗养或康复治疗;
16、 牙齿治疗、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或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
17、 被保险人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购买残疾用具;
18、 被保险人住院后使用任何不被当地国家医疗机构认可有治疗价值的医疗或者护理手段以及产品而发生的费用;
19、 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者捐献器官所产生的费用;
20、 发生在本附加合同保险单所列明的保险期间、范围和保险责任以外的保险事故;
21、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化学污染或恐怖行为;
22、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23、 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可待被保险人返回中国境内进行的非紧急治疗请求;
24、 任何非紧急性住院或者已做住院安排,但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可以等到被保险人返回中国境内后再进行的住院;
25、 未经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事先同意的转运和救护,紧急情况除外;
26、 无原始收据的费用;
27、 被保险人因任何疾病住院检查和治疗时间不足36 小时的,本公司将不承担与此相关的任何急救、转运和治疗费用;
28、 保险单生效日前被保险人已具有的,且已接受治疗、诊断、会诊或服用处方药物的疾病或在保险单生效日前经主治医生诊断需在本保险有效期内进行诊断和治疗的疾病;
29、 重置丢失文件产生的费用,但无原始报警纪录和收据;
30、 任何为了完成旅行所不必要的旅行证件或签证费用;
31、 失踪、走私、非法贸易或运输;
32、 被保险人未能按预定时间办理登记手续或无法出具承运人提供旅程延误时间及原因的书面证明;
33、 被保险人办理完登记手续后未能准时登乘公共交通工具(但因恶劣天气、机械故障、罢工、劫持而导致的延误除外);
34、 任何在保险单生效日前或生效日当天发生的罢工或怠工行为;
35、 被保险人未能登乘承运人安排的最早的替换交通工具。
二、在把被保险人因病情需要转运到邻近国家的情况下,如果由于办理所需签证或者在取得该国家授权过程中出现延误,本公司及救援机构不承担责任。
三、本附加合同提供的服务在实施过程中因非救援机构原因而造成的损失,或者在服务当中因非救援机构延误造成的损失,本公司及救援机构不负保险责任。
四、如果被保险人不能严格遵守救援机构所决定的援助程序,本公司及救援机构将不承担本附加合同中所规定的一切境外旅行救援保险责任,立即停止所有的救援服务,不支付任何由于不遵守救援机构的意见和没有征得救援机构全部同意而产生的费用。救援机构将发电报或者电传通知被保险人、与其同行的家属或者旅伴。若被保险人拒绝救援机构所建议的救护程序,本公司及救援机构将不承担因此而带来的任何后果。
五、若为从本附加合同中获益而进行骗赔或者采取任何欺骗的手段,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而且不退还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如发现被保险人通过欺骗手段从本公司获取了保险金,本公司将要求被保险人予以退还并赔偿由此给本公司造成的损失。
六、由于保险人无法控制的外在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无法履行救援责任或延误履行救援责任的,本公司不承担相应责任。无法控制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罢工、航班条件、当地政府或国际组织的行为。
七、由于当地政府或国际组织颁布的警告、禁令引发的后果,造成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无法履行救援责任或延误履行救援责任的,本公司不承担相应责任。此类警告或禁令包括(但不限于)隔离措施和旅行禁令。
八、被保险人因前款责任免除情形致身故,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本公司不退还保险费。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援助热线电话 |
24小时救援热线电话服务 |
安排就医 |
安排就医+实际支出合理费用 |
转院 |
安排医疗设备、运输工具及随行医护人员+转院费用 |
转运回国 | 安排护送 |
安排家长陪同 |
安排陪同 + 实际支出合理费用 (安排家长入住酒店,每晚不超过600元人民币,5日为限) |
安排子女回国 | 安排护送 |
遗体或骨灰运送回国和安葬 |
运送遗体或安葬 + 实际支出合理费用 (灵柩费不超过6000元,安葬费不超过8000元) |
旅行援助 | 机票或旅行证件补办服务 + 旅程延误补贴 + 实际支出合理费用 |
法律援助 | 法律援助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流产分娩及其并发症、整容手术、药物过敏、医疗事故、未遵医嘱、进行高风险活动、从事高风险工作、搜寻和营救行为、身处危险空间、患精神疾病、患艾滋病、健康检查、康复治疗、非必须紧急治疗手术、装配购买残疾用具、使用不被认可的医疗方式、移植器官、捐献器官、未经同意的转运和护送、无原始收据的费用、住院治疗不足36小时、保单生效前已确诊疾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