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一、特别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生存,我们按标准体年交保险费的10%给付特别保险金。
二、生存保险金
1.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65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如果被保险人在此期间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当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生存保险金,该比例在合同生效后最初十次给付时为6%,给付满十次后为12%。
2. 自被保险人年满65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至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此期间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当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生存保险金。
三、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1. 如果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前身故,身故保险金 = 本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年度数;
2. 如果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后身故,身故保险金 = 本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交费年期数。上述标准体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年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标准体保险费率,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生存保险金 | 1.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65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如果被保险人在此期间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当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生存保险金,该比例在合同生效后最初十次给付时为6%,给付满十次后为12%。 2. 自被保险人年满65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至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此期间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当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生存保险金。 |
特别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在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生存,我们按标准体年交保险费的10%给付特别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 如果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前身故,身故保险金 = 本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年度数; 2. 如果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后身故,身故保险金 = 本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交费年期数。上述标准体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年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标准体保险费率,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 |
责任免除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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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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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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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体年金保费×20% (若生存至犹豫期次日,可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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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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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周岁前(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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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6%)或(基本保额×12%) (若生存,每年领取一次,前10次按基本保额的6%领取,之后按基本保额的12%领取) |
65周岁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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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30% (若生存,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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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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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费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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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体年交保费×保单年度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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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费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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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体年交保费×交费年期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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