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一、恶性肿瘤保险金
1.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第三十一条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2.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第三十一条所定义的恶性肿瘤,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如果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前发病,恶性肿瘤保险金 = 本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被保险人发病时本合同的保单年度数;
(2)如果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后发病,恶性肿瘤保险金 = 本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交费年期数。
上述本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年交(或趸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本合同标准体保险费率,以被保险人发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
二、特定疾病保险金
1.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第三十二条所定义的特定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同时本项责任终止,但本合同继续有效。
2.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第三十二条所定义的特定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同时本项责任终止,但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特定疾病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的时点是在恶性肿瘤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之后的,则我们仅给付本条第一项恶性肿瘤保险金,我们不再承担给付此项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三、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 如果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前身故,身故保险金 = 本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年度数;
2. 如果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后身故,身故保险金 = 本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交费年期数。
上述本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年交(或趸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本合同标准体保险费率,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我们只给付本合同保险责任中约定的恶性肿瘤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的其中一项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恶性肿瘤保险金 | 1.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导致患上恶性肿瘤,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终止。 2.因意外伤害患上恶性肿瘤,并且 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终止。 (1)于交费期满前发病,恶性肿瘤保险金 = 本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被保险人发病时本合同的保单年度数; (2)于交费期满后发病,恶性肿瘤保险金 = 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交费年期数。 |
特种疾病保险金 | 1. 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合同定义的特定疾病,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 2. 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合同定义的特定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同时责任终止,但合同继续有效。 |
身故保险金 | 如果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 如果于交费期满前身故,身故保险金 = 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身故时合同的保单年度数; 2. 如果于交费期满后身故,身故保险金 = 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交费年期数。 |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18 周岁1至60 周岁。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时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犹豫期
10天。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或特定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或特定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或特定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
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恶性肿瘤 | 交费期满前 |
年交保费×发病时保单年度数 |
基本保额 |
交费期满后 |
年交保费×交费年期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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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疾病 |
不承担责任 |
基本保额×10% (仅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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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 交费期满前 | 年交保费×身故时保单年度数 | |
交费期满后 | 年交保费×交费年期数 |
注:此产品为健康产品有180天观察期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两年内自杀、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患先天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