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一、大学教育金
如果被保险人分别在年满18周岁、19周岁、20周岁和21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分别在该四个保险单周年日按当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大学教育金。
二、满期创业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2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当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满期创业金,本合同终止。
三、身故保险金
1.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如果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前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年度数的乘积和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7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2)如果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后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与交费年期数8的乘积和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2.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含零时)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与交费年期数的乘积的105%和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上述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年交(或趸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保险费率,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
四、投保人身故豁免保险费
如果您在年满55周岁前身故,我们将豁免您身故后至约定的交费期满之间您应该交纳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含您身故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在保险期间内变更投保人的,我们将不予豁免保险费。
五、投保人全残豁免保险费
如果您在年满55周岁前因疾病导致本合同所指全残(详见附表一:本合同所指的全残状态),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本合同所指全残,则我们将豁免您在鉴定为全残后至约定的交费期满之间您应该交纳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含您全残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在保险期间内变更投保人的,我们将不予豁免保险费。
在给付大学教育金、满期创业金和身故保险金时,关于红利的处理参见“红利分配”。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满期创业金 | 如果在年满2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当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满期创业金,合同终止。 |
大学教育年金 | 如果分别在年满18周岁、19周岁、20周岁和21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分别在该四个保险单周年日按当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大学教育金。 |
身故保险金 | 1.如果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如果于交费期满前身故,我们按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与身故时合同的保单年度数的乘积和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2)如果于交费期满后身故,我们按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与交费年期数的乘积和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2.如果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含零时)身故,我们按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与交费年期数的乘积的105%和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投保人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 投保人在年满60周岁前身故或全残,我们将豁免投保人身故或被鉴定为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交费期满间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在保险期间内变更投保人的,我们将不予豁免保险费。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25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5零时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相应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 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投保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投保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投保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投保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大学教育金 |
基本保额 (含18周岁至21周岁每年领取一次) |
||
满期创业金 |
基本保额×200% (25周岁时领取一次) |
||
未满18周岁身故 | 交费期满前 | (年交保费×身故时保单年度数)或保单现金价值 | |
交费期满后 | (年交保费×交费年期数)或保单现金价值 | ||
已满18周岁身故 | (年交保费×交费年期数×105%)或保单现金价值 | ||
投保人身故豁免保费 |
免交余期保费 (55周岁前) |
||
投保人全残豁免保费 |
免交余期保费 (55周岁前)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两年内自杀、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