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住院津贴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入住医院治疗,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我们从第4 天开始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即住院津贴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实际住院天数-3 天)。
同一住院原因的给付,最高以 90 天为限。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入住医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的间隔未达90 天,则按同一住院原因给付。
我们在同一保单年度内累积所承担的住院给付天数,最高以 180 天为限。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若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入住医院治疗,每次住院我们从第4 天开始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即住院津贴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实际住院天数-3 天)。 |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 60 天至60 周岁。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本合同仍然有效。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退还现金价值(详见附表一:《现金价值表》,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在任何情况下自伤或自虐;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三、被保险人在任何情况下自杀;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未遵医嘱使用处方药物或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牙齿修复、牙齿整形或视力矫正;
十、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
十一、 美容手术、整形手术,或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
十二、 接受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妊娠(含宫外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住院补贴 | 基本保额×(实际住院天数-3)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自杀、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牙齿修复、牙齿整形或视力矫正;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等;美容手术、整形手术等;分娩、流产、未遵医嘱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