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保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4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项或多项本附加合同第十七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随之扣除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生命关爱金 |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十六条所定义的终末期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生命关爱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随之扣除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特种疾病津贴 |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进行本附加合同第十五条所定义的冠状动脉的介入手术,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特种疾病津贴,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我们承担的其它保险责任依然有效。 |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感染艾滋、遗传性疾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责任免除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或终末期疾病、或进行冠状动脉的介入手术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或终末期疾病、或进行冠状动脉的介入手术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产品描述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项或多项本附加合同第十七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随之扣除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生命关爱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十六条所定义的终末期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生命关爱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随之扣除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三、特种疾病津贴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进行本附加合同第十五条所定义的冠状动脉的介入手术,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特种疾病津贴,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我们承担的其它保险责任依然有效。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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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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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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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未满1年确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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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主险《太平安益两全保险(B 款)2007》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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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满1年且未满2年时确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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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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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满2年后确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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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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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关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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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未满1年确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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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主险《太平安益两全保险(B 款)2007》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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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满1年且未满2年时确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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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70% (确诊现代医学无法医治的疾病,专科医生预测6个月内死亡,可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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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满2年后确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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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确诊现代医学无法医治的疾病,专科医生预测6个月内死亡,可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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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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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10% (保单生效90天后确诊并施行冠状动脉的介入手术,可领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