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遭受意外伤害或疾病,本公司通过授权的境外运营服务商(以下简称指定服务商)按照被保险人保单载明的保险计划,承担下列责任:
一、 境外医疗保险责任
1、 住院医疗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在中国境外遭受意外伤害或疾病而在中国境外接受住院治疗,且连续住院治疗时间超过三十六小时的,本公司对其发生的通常的、合理的、符合通常惯例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 100%的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连续住院治疗时间不足三十六小时的,该次住院医疗视为门诊医疗,保险人按门诊医疗保险责任相关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本公司因每一被保险人在每一保险期间内发生的,在承保责任范围内的合理的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而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累计以保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2、 门诊医疗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在中国境外遭受意外或疾病而在中国境外接受门诊(不含牙科门诊)治疗的,本公司对其发生的通常的、合理的、符合通常惯例的门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会诊费、化验费、X 光费及药费等通常的、合理的、符合通常惯例的门诊费用,但不包括超声波检查、计算机断层扫描和核磁共振费用),根据保单或批注载明的被保险人购买的计划约定的免赔额和限额给付门诊医疗保险金。
3、 紧急牙科门诊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在中国境外遭受意外伤害而在中国境外接受紧急牙科门诊 内,被险人因在中国境外遭受意外伤害而在中国境外接受紧急牙科门诊治疗的,本公司对其发生的通常的、合理的、符合通常惯例的牙科门诊费用超过人民币 400 元以上的部分,按照 100%比例支付紧急牙科门诊医疗保险金。 每一保险事故,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支付的紧急牙科门诊医疗保险金累计以人民币 4,000 元为上限。
紧急牙科治疗是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造成的口腔或牙齿损伤而进行的紧急治疗。在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的紧急牙科治疗费用仅限于在发生意外事故后 48 小时内接受紧急治疗以减轻被保险人疼痛的费用。
4、 特定住院保险金
若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在境外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连续住院治疗超过十五日的,本公司将向被保险人给付保单中载明的特定住院保险金,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5、 康复津贴保险金
若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在境外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住院治疗,连续住院超过四十五日,本公司将向被保险人给付保单中载明的康复津贴保险金,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二、 境外紧急救援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或相关人员可拨打本公司指定的二十四小时援助电话,本公司将通过指定服务商按被保险人保单的约定为被保险人提供下列援助服务,并按保单约定承担相应费用。
1、 紧急医疗援助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在境外遭受意外或突发急性病接受治疗且属本附加合同“境外医疗”保险责任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或相关人员可与指定服务商联系,经本公司指定服务商的专业医生审核后,本公司指定服务商可与该被保险人就诊医疗机构联系,支付属保险责任范围的医疗费用(如果被保险人购买的计划中未包含“境外医疗保险责任”的,则本公司不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指定服务商亦可为被保险人提供就诊医疗机构信息,推荐合适的医疗机构。被保险人接受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指定服务商可安排被保险人入住距事发地最近的合适的医疗机构,并承担相应费用。
2、 紧急医疗转运和运送回国
(1)紧急医疗转运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境外遭受意外或突发急性病,根据该被保险人伤势或病情,本公司指定服务商的专业医生认为当地医疗机构条件不能为被保险人提供充分治疗的,本公司指定服务商将以当地能提供的最合适的方式安排医疗设备、运输工具及随行医护人员,将被保险人转运至专业医生认为更合适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紧急医疗转运费用。
(2)运送回国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在境外遭受意外或突发急性病而接受治疗,当其治疗结束或指定服务商的专业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伤势或病情已稳定可以旅行时,服务商可安排被保险人乘坐正常航班返回被保险人或服务商指定的境内国际机场,同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该次运送回国紧急救援保险责任终止。
但若指定服务商的专业医生认为被保险人在返回境内时需接受住院治疗,指定服务商将继续安排把被保险人运送至被保险人或服务商专业医生指定的国际机场所在城市医疗机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该次运送回国紧急援助保险责任终止。若专业医生认为有医疗必要,服务商将为被保险人安排医疗护送。 对于被保险人非因医疗必须运送回国的,在运送被保险人返回境内时,指定服务商将使用该被保险人的原始回程机票;若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住院费用保险金 | 若因在中国境外遭受意外伤害或疾病而在中国境外接受住院治疗,且连续住院治疗时间超过三十六小时的,我们对其发生的通常的、合理的、符合通常惯例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 100%的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连续住院治疗时间不足三十六小时的,该次住院医疗视为门诊医疗,按门诊医疗保险责任相关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
门诊医疗 | 若因在中国境外遭受意外或疾病而在中国境外接受门诊治疗的,我们对其发生的通常的、合理的、符合通常惯例的门诊费用,根据保单或批注载明的购买的计划约定的免赔额和限额给付门诊医疗保险金。 |
特定住院保险金 | 若合同有效期内,因在境外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连续住院治疗超过十五 日的,我们将向被保险人给付保单中载明的特定住院保险金,责任终止。 |
康复津贴保险金 | 若因在境外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住院治疗,连续住院超过四十五日,我们将给付保单中载明的康复津贴保险金,责任终止。 |
境外紧急救援保险 | 合同有效期内或相关人员可拨打我们指定的二十四小时援助电话,我们将通过指定服务商按保单的约定为提供合同约定的援助服务,并按保单约定承担相应费用。 |
意外紧急齿科治疗 | 在合同有效期内,因在中国境外遭受意外伤害而在中国境外接受紧急牙科门诊治疗的,我们对其发生的通常的、合理的、符合通常惯例的牙科门诊费用超过人民币 400 元以上的部分,按照 100%比例支付紧急牙科门诊医疗保险金。 |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凡年龄在 12 周岁(含)至 65 周岁(含),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劳动或生活,前往境外学习或交流的人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投保人必须在被保险人出境前投保。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中载明。本附加合同期满后,本公司有权对提出续保申请的合同重新审核,并做出合理调整。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任何情形,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发生保险事故的, 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前被保险人已患有的疾病和症状,以及与此相关的疾病和症状;
2、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6、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 细菌或病毒感染,但意外导致的伤口感染不在此限;
8、 医疗事故;
9、 被保险人因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或癫痫发作导致的伤害;
10、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11、 被保险人酗酒、斗殴,或受酒精、管制药品的影响;
12、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13、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4、 被保险人因非意外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
15、 被保险人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症、人工受孕以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
16、 被保险人进行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赛马、驾驶滑翔机、赛车以及其他风险程度类似的高风险活动;
17、 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体育活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活动;
18、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蹦极等活动,有专业指导员现场指导情形不在此限;
19、 被保险人在境内遭受意外或突发急性病;
20、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恐怖主义活动或邪教组织活动;
21、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武器,原子装置造成的爆炸、辐射、灼伤或污染。
二、发生前款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前款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四、对下列任何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搜寻和营救行动费用;
2、 一般性体格检查、健康检查、疗养或康复治疗费用;
3、 非意外牙科治疗,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或预防性手术费用;
4、 被保险人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购买残疾用具所发生的费用;
5、 被保险人使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住院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 |
门诊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免赔额 |
紧急牙科门诊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400 (最高领取4000元) |
特定住院 |
约定金额 (因意外或突发急性病连续住院超过15天可领取) |
康复津贴 |
约定金额 (因意外或突发急性病连续住院超过15天可领取) |
紧急医疗援助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 |
紧急医疗转运和运送回国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 |
运送骨灰或遗体回国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医疗事故;细菌或病毒感染;未遵医嘱等;因精神和行为障碍或癫痫发作导致的伤害;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等;参与任何职业体育活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活动;一般性体格检查、健康检查等;搜寻和营救行动费用;非意外牙科治疗,美容手术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等;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者捐献器官所发生的费用;因非意外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无原始发票的费用; 投保前已患有的疾病和症状等;在境内遭受意外或突发急性病; 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