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残疾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身体残疾,我们根据主合同中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确定残疾等级。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应在治疗结束后进行残疾鉴定,我们根据残疾鉴定结果给付残疾保险金。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当本附加合同累积给付的残疾保险金的金额总数达到基本保险金额的2 倍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残疾保险金 | 若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于180 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身体残疾,根据主合同中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确定残疾等级。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应在治疗结束后进行残疾鉴定,我们根据残疾鉴定结果给付残疾保险金。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当本附加合同累积给付的残疾保险金的金额总数达到基本保险金额的2 倍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
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精神错乱或失常、流产或分娩、猝死、自杀、未遵医嘱、医疗事故、参加高危运动、感染艾滋、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在任何情况下自伤或自虐;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
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三、被保险人在任何情况下自杀;
四、被保险人醉酒或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未遵医嘱使用处方药物或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
药物;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流产或分娩、猝死、接受整容手术;医疗事故;
七、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且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八、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等高风险运动;
九、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十、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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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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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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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累计不得超过基本保额的两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