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医药费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2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我们按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给付意外伤害医药费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该次意外伤害医药费保险金之前已经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取得针对该次意外伤害医药费的补偿,我们对该次意外伤害医药费的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取得的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按100%进行给付。
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该次意外伤害医药费保险金之前没有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取得针对该次意外伤害医药费的补偿,我们对该次意外伤害医药费的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费用按80%进行给付。
同一意外事故的最高医药费给付,最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本项责任适用“补偿性原则对保险责任的限制”的规定。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伤害医药费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天内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我们按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5给付意外伤害医药费保险金 如果在申请该次意外伤害医药费保险金之前已经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取得针对该次意外伤害医药费的补偿,我们对该次意外伤害医药费的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费用扣除取得的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按100%进行给付。如果在申请该次意外伤害医药费保险金之前没有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取得针对该次意外伤害医药费的补偿,我们对该次意外伤害医药费的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费用按80%进行给付。 |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18周岁1至60周岁。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以被保险人投保时的职业或工种为基础。续保保险费根据续保时被保险人的职业或工种核定的费率计算。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交费方式、交费日期与主合同一致。如果在主合同有效期内,您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则首次交费日期为本附加合同的投保日期,续期交费日期与主合同一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接受医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本附加合同仍然有效。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在任何情况下自伤或自虐;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三、被保险人在任何情况下自杀;
四、被保险人醉酒7或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未遵医嘱使用处方药物或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流产或分娩、猝死;医疗事故;
七、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且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八、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等高风险运动;
九、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十、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二、 牙齿修复、牙齿整形或视力矫正;
十三、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
十四、美容手术、整形手术,或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医药费 | 已获得社会医疗保险补偿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 |
未获得社会医疗保险补偿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80%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因精神错乱或失常、流产或分娩、 猝死、接受整容手术;医疗事故;美容手术、整形手术,或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牙齿修复、牙齿整形或视力矫正;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细菌或病毒感染;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