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二、满期生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期满日零时仍生存,并且本附加合同仍然有效,我们按满期时本附加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如果在合同期满日零时仍生存,并且合同仍然有效,我们按满期时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同时合同的效力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合同有效,如果身故,我们按身故时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的效力终止。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8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终止时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同主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这里所提到的现金价值是指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日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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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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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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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账户价值×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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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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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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