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项或多项本附加合同第二十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
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项或多项本附加合同第二十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按标准体计算的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不包括因次标体而额外增加的那部分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太平智富怡康两全保险》的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与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及满期生存保险金不可兼得,即我们只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
二、原位癌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被保险人自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十九条所定义的原位癌,且未领取过本条第一项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原位癌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如果我们已给付本条第一项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我们不再承担给付此项原位癌保险金的责任。
三、重大疾病无忧康复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项或多项本附加合同第二十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每年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大疾病无忧康复金,并连续给付5次。我们在给付本条第一项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给付首笔重大疾病无忧康复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效力终止。剩余次数的重大疾病无忧康复金将自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的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起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给付,直至被保险人领取完重大疾病无忧康复金后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领取重大疾病无忧康复金期间身故的,我们将向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未领取的剩余重大疾病无忧康复金。
四、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因本附加合同第二十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以外的原因身故的,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太平智富怡康两全保险》的效力终止:
1.如果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前身故,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保单年度数×105%
2.如果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后身故,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交费年期数×105%
上述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
本项保险责任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本附加合同的身故保险金与上述第一项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三项重大疾病无忧康复金以及主合同的满期生存保险金不可兼得,即我们只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重大疾病无忧康复金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项或多项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每年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大疾病无忧康复金,并连续给付5次。我们在给付条第一项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给付首笔重大疾病无忧康复金。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项或多项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如果于等待期内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项或多项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按标准体计算的合同已交保险费。 |
原位癌保险金 | 若自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合同所定义的原位癌,且未领取过第一项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原位癌保险金,同时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
身故保险金 | 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以外的原因身故的,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1.如果于交费期满前身故,身故保险金=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保单年度数×105% 2.如果于交费期满后身故,身故保险金=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交费年期数×105%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和保险单周年日2与主合同一致。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18周岁至55周岁。
等待期
本附加合同的等待期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或最后复效日零时(以较迟者为准)起一年,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重大疾病责任无等待期。除本附加合同特别约定外,在等待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相应的保险金给付责任。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患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原位癌或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原位癌,我们不承担给付原位癌保险金的责任,同时原位癌保险金责任终止,但本附加合同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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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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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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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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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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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0%+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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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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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位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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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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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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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康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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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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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0%
(每年领取,可领取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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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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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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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产品有1年观察期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患先天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张女士,30周岁,她购买了“《太平智福怡康健康保障计划》”,计划包含太平附加智富怡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选择10年交费,年交36300元,保额50万,保障至80周岁。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