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1.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十九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终止。
2.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十九条所定
义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按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金,同时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原位癌特别保险金
1. 如果被保险人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十七条所定义的原位癌,我们按
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给付原位癌特别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
万元,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2.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十七条所定义的原位癌,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
内,我们不承担本项责任,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三、特定疾病保险金
1. 如果被保险人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十八条所定义的特
定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 万元,同时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终止。
2.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第十八条所定义的特定疾病,并且首次发病
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本项责任,同时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终止。
我们只给付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中约定的身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其中一项保险金,且
以一次为限。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2. 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原位癌特别保险金 | 1. 如果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合同定义的原位癌,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给付原位癌特别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同时责任终止。 2. 如果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合同定义的原位癌,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本项责任,项责任终止。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1. 如果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 为人民币10 万元,同时合同终止。 2. 如果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合同定义的特定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本项责任,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及保险单周年日4与主合同保持一致。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28 日至65 周岁。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原位癌或特定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但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原位癌或特定疾病的,本附加合
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原位癌或特定疾病的,本附加合同
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重大疾病 | 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 |
原位癌 | 不承担责任 |
基本保额×20% (仅领取一次,最高10万元) |
特定疾病 | 不承担责任 |
基本保额×20% (仅领取一次,最高10万元)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非意外事故有90天观察期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遗传性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