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一、康复关爱金
1. 如果被保险人在相应疾病等待期后首次发病5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三十一条所定义的特定疾病,我们将每月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康复关爱金,保证且仅给付24 次。
我们将在被保险人被确诊后给付第一次康复关爱金,同时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确诊后的23 个月为保证给付期,我们将在每个保证给付日给付康复关爱金。如果被保险人于保证给付期内身故,我们将继续给付康复关爱金至保证给付期届满。
2.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三十一条所定义的第一类特定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相应疾病等待期内,我们按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康复关爱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3.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三十一条所定义的第二类特定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相应疾病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给付康复关爱金的责任,但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 如果我们未给付康复关爱金,我们按本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的乘积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2. 如果我们已给付康复关爱金,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如果您选择的是趸交的交费方式,上述标准体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趸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标准体保险费率,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以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如果您选择的是分期支付的交费方式,上述标准体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年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标准体保险费率,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以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三、豁免保险费
1. 如果被保险人在相应疾病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三十一条所定义的特定疾病,我们将豁免被豁免合同自被保险人被确诊之日起2 年内的应交保险费。被豁免合同指与本合同在同一张投保单上同时投保的《太平悦享金生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
2.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三十一条所定义的特定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相应疾病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我们只给付保险责任中约定的康复关爱金和身故保险金的其中一项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1. 如果我们未给付康复关爱金,我们按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与身故时合同的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的乘积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2. 如果我们已给付康复关爱金,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
康复关爱金 | 1. 如果在相应疾病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我们将每月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康复关爱金,保证且仅给付24 次。 我们将在确诊后给付第一次康复关爱金,同时合同终止。确诊后的23 个月为保证 给付期,我们将在每个保证给付日给付康复关爱金。如果于保证给付期内身故,我们将继续给付康复关爱金至保证给付期届满。 2. 如果经医院确诊初次患合同定义的第一类特定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相应疾病等待期内,我们按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康复关爱金,同时合同终止。 3. 如果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合同定义的第二类特定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相应疾病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给付康复关爱金的责任,但合同继续有效。 |
豁免保险费 | 1. 如果在相应疾病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我们将豁免被豁免合同自确诊之日起2 年内的应交保险费。 2. 如果经医院确诊初次患合同定义的特定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相应疾病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28 日至65 周岁。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康复关爱金和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康复金 | 第一类特定疾病 | 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10% (每月领取一次且保证领取24次) |
第二类特定疾病 | 不承担责任 | ||
身故 | 未领取康复金 | 年交保费×身故时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 | |
已领取康复金 | 不承担责任 | ||
豁免保费 | 不承担责任 | 豁免确诊之日起2年内保费 |
注:此产品第一类特定疾病有90天观察期;
此产品第二类特定疾病有366天观察期。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患先天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王先生(30 岁)为自己0岁女儿投保了太平康复关爱A款疾病保险,基本保险金额 10 万元,10 年交费,保险期间至55周岁,年交保险费 1510 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