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产品特色
即时交即时领,收益迅速可见:
犹豫期后,即可领取10%基本保险金额的首笔生存保险金,让您快速看见收益。
祝寿年龄灵活,保费全部返还:
除年年领取生存金外,客户还可选择在年满60、65或70周岁的某一年龄,领取到一笔等于已交保费总额的祝寿金,资金安全灵活。
年金终身领取,养老再翻一翻:
投保后,每年可领取10%保额的生存金,且在约定祝寿金领取后,领取比例即可跳升为保额的20%,养老金可以补贴养老生活支出,提高晚年的生活品质。一笔与生命等长稳定的现金流,满足人生不同阶段的财务需求。
可选附加万能,月月复利结算:
客户可选择同时投保太平金账户终身寿险(万能型),即盛世赢家的生存金、祝寿金和红利均可“零费用”自动进入万能账户,月月复利结算,收获更高收益。
保险责任
1、生存保险金:
犹豫期后,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首笔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约定的祝寿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约定祝寿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至合同终止,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2、祝寿金:
在约定祝寿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我们按年交保险费与交费年期数的乘积给付祝寿金。
3、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约定祝寿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不幸身故,我们按年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时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的乘积以及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约定祝寿金领取年龄后不幸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4、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约定祝寿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不幸全残,我们按年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全残时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的乘积以及被保险人全残时的现金价值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约定祝寿金领取年龄后不幸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全残保险金。
5、保单红利:
该分红险的分红方式为增额分红,红利分配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年度红利以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实现,增额部分也参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计算;身故或其它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以现金方式给付终了红利。
该分红险的投资策略为坚持稳健投资,以固定收益类投资为主,权益类投资为辅。进而以保障资产安全为基础,实现资产的增值。对于固定收益类投资,我们坚持投资高信用等级的产品,保障资产的安全;对于权益类投资,则坚持价值投资理念。该策略可能随市场形势和监管规定变化而调整。
分红产品的红利来源包括利差、死差、费差。我们根据中国保监会《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依据公平性原则和可持续性原则进行红利分配。红利水平主要取决于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成果,受投资收益、理赔情况、营业费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不同的保单,因为险种、保额、保费、交费期、被保险人性别、年龄等多种因素不同,实际红利分配也会存在差异。我们每年将向您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6、保单贷款:
特设保单贷款功能,最高金额不超过合同现金价值净额的90%,贷款期间仍享受增额分红利益及保障利益(合同中止期间除外)。
7、减额交清:
合同有效期间内,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后,如果合同具有现金价值,您可以申请将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合同。我们将以申请当时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一次性支付相应降低基本保险金额后的全部净保险费,降低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不得低于申请时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
减额交清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相应减少,您不必再支付保险费,但您也不再享有红利分配。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生存保险金 | 犹豫期后,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首笔生存保险金。 自合同生效日起至约定的祝寿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约定祝寿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至合同终止,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
祝寿金 | 在约定祝寿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我们按年交保险费与交费年期数的乘积给付祝寿金。 |
身故保险金 | 如果在约定祝寿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不幸身故,我们按年交保险费与身故时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的乘积以及身故时的现金价值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如果在约定祝寿金领取年龄后不幸身故,我们按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
全残保险金 | 如果在约定祝寿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不幸全残,我们按年交保险费与全残时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的乘积以及全残时的现金价值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如果在约定祝寿金领取年龄后不幸全残,我们按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全残保险金。 |
保险案例
周女士,30周岁,为自己购买10万保额的太平盛世赢家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选择10年交费,年交保费127127元,同时决定在65周岁后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领取祝寿金。周女士可获得的保障利益包括:
1、生存金:
投保后至65周岁祝寿金领取前每年保证领取10000元,且犹豫期后即可领取首笔生存金;至64岁按红利累计可领取约:55.0万元(高),45.8万元(中),38.9万元(低)。
65岁后每年保证领取20000元,直至终身;若从65至105周岁按红利累计可领取约:423.9万元(高),222.8万元(中),122.9万元(低)。
2、祝寿金:
周女士65周岁时,可以保证领取一笔等于已交保费总额的祝寿金约127.1万元;按红利领取约:330.5万元(高),229.3万元(中),162.0万元(低)。
若将生存金、祝寿金留在保险公司,可享受复利计息的累积生息,实现资金的二次增值。累积至105周岁,领取额将高达约:2486.5万元(高)、1683.0万元(中)、1193.0万元(低)。
3、身故/全残保障:
周女士还终身享有身故及全残保障,若在65周岁前身故或全残,保证给付已交保险费或身故/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中的较大者作为身故/全残保险金;若在65周岁后身故或全残,则按现金价值给付。
本公司声明:
上述利益演示基于公司的精算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终了红利在保单期末一次性领取。上述利益演示中的累积生息为年复利3.5%,公司有权对累积生息利率进行调整。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28天—60周岁
交费期限:趸交、3年、5年、10年、20年
保障期限:至终身
附加权益:若同时投保《太平金账户终身寿险(万能型)》,则本合同的生存保险金、祝寿金将作为保险费自动转入《太平金账户终身寿险(万能型)》的保单账户。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生存金 | 犹豫期结束后次日 |
基本保额×10% (领取一次) |
祝寿金领取日前 |
(基本保额+累计红利)×10%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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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祝寿金领取日后 |
(基本保额+累计红利)×20%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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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寿金 |
年交保费×交费年期数 (约定祝寿金领取日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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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 祝寿金领取日前 | (年交保费×身故时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或保单现金价值 |
祝寿金领取日后 | 保单现金价值 | |
全残 | 祝寿金领取日前 | (年交保费×全残时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或保单现金价值 |
祝寿金领取日前 | 保单现金价值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两年内自杀、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周女士,30周岁,为自己购买10万保额的太平盛世赢家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选择10年交费,年交保费127127元,同时决定在65周岁后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领取祝寿金,保险期间至终身,基本保额为10万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