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一、特别生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生存,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特别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的首期保险费×生存金给付比例
二、生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生存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生存金给付比例
本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中所述的生存金给付比例如下表所示
上述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所选择的保险期间在年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保险费率,以每个保险单
周年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三、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已交保险费是指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的乘积。
上述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所选择的保险期间在年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保险费率,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四、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零时生存,我们按照本合同期满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如果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合同的年交保险费×身故时合同的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 |
生存年金 | 如果在保险期间内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生存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合同的年交保险费×生存金给付比例 |
满期保险金 | 如果在合同期满日零时生存,我们按照合同期满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特别生存保险金 | 如果在合同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生存,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特别生存保险金=合同的首期保险费×生存金给付比例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时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28 日至60 周岁。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特别生存金 |
首期保费×约定比例 (犹豫期结束后次日领取一次) |
生存金 |
年交保费×约定比例 (每年领取一次) |
身故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
满期金 | 基本保额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两年内自杀、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