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特种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后因非意外伤害事故4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项或多项本合同第二十九条所定义的特种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特种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 天内(含第90 天)因非意外伤害事故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第二十九条所定义的特种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本合同所交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合同第二十九条所定义的特种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当时的保险金额
给付特种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特种疾病保险金 | 若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天后因非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项或多项合同定义的特种疾病,我们按合同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特种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的效力终止。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时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30 天至60 周岁1。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合同所定义的特种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合同所定义的特种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合同所定义的特种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保哪些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患先天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