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之前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照以下两者之和的1.2 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交费年度数相乘得到的数额;
2.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您为本合同的附加合同《太平附加康颐金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已经交纳的保险费。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之后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二、祝寿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0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祝寿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在给付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或祝寿金时,关于红利的处理参见第七条“红利分配”。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祝寿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合同有效,如果在年满10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仍然生存,我们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祝寿金,同时合同的效力终止。 |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 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合同有效,如果在年满1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之前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照以下两者之和的1.2 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同时合同的效力终止。 1. 身故或全残时合同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与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交费年度数相乘得到的数额; 2. 身故或全残时为合同的附加合同已经交纳的保险费。 |
投保须知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0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3当天零时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30 天至65 周岁。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5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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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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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周岁后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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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个保单周年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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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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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个保单周年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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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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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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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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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保哪些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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