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须知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时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28 日至59 周岁。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1. 如果投保时年龄未满18 周岁且在年满1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我们按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2. 如果投保时年龄未满18 周岁且在年满1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 故,或投保时年龄已满18 周岁且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按已交保险费的110%给付身故保 险金。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如果在合同期满日零时生存,我们按已交保险费的110%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产品描述
身故保险金
1. 如果投保时年龄未满18 周岁且在年满1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我们按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2. 如果投保时年龄未满18 周岁且在年满1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 故,或投保时年龄已满18 周岁且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按已交保险费的110%给付身故保 险金。
满期生存保险金
如果在合同期满日零时生存,我们按已交保险费的110%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12。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未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 |
已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110% | |
满期金 | 已交保费×110% |
不保哪些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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